國民年金法於民國96年7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國96年8月8日經總統府公佈,自民國97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

 

國民年金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其業務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

國民年金之實施對象:

   ㄧ. 25歲至65歲,未參加軍、公教、勞保,且未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
      
二. 開辦前除勞保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開辦後15年內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勞保年資未滿15年,未滿65歲,且未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者。
      
三. 開辦時年滿15歲未滿65歲之農保被保險人,並自農保退保。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負擔之保險費:

一般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自付60%(第1年為674元=1,123元×60%),政府補助40%(第1年為449元=1,123元×40%)。

低收入戶,其保費由政府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等家庭收入較低者,只要負擔30%或45%的保費。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337元),政府補助70%(786元)。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505元),政府補助55%(618元)。

身心障礙者依障礙程度,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政府全額補助(1,123元);

中度身心障礙者自付30%(337元),政府補助70%(786元)。

輕度身心障礙者自付45%(505元),政府補助55%(618元)。

失業或確實繳不出保費者,可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如果沒錢繳納保險費,10年內可以按郵局利息計息補繳,不影響年資計算。但超過10年,則不得請求補繳,保險年資亦無法併計。

 

國民年金之四項給付: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喪葬給付、遺族年金

 

老年年金

老年年金給付標準:年滿65歲之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得就下列A、B兩種公式計算,擇優請領:
           A
式=月投保金額×0.65%×保險年資+3,000
           B
式=月投保金額×1.3%×保險年資

如有下列各項情形者,僅得以B式計給:
           (1)
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2)
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
           (3)
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4)
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開辦前除勞保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或開辦後15年內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勞保年資未達15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在此限。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3,000元(需符合排富條款,若已具備領取老農津貼資格者,政府另發給3,000元差額金)

例:1.參加國保35年:

依A式計算:每月可領:3,000元+17,280元×0.65%×35年=6,931

依B式計算:每月可領:17,280元×1.3%×35年=7,862

→採B式發給,每月可領7,862

    2.參加國保11年:

依A式計算:每月可領:3,000元+17,280元×0.65%×11年=4,236

依B式計算:每月可領:17,280元×1.3%×11年=2,471

→若無上開不得選A式之情形;則可採A式發給,每月可領 4,236

 

身心障礙年金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之請領條件:

1.身心障礙年金:加保期間致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2.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加保前已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需符合排富條款)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標準:月投保金額(17,280元)×投保年資 × 1.3%(基本保障4,000元)

 

喪葬給付

喪葬給付之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死亡。

喪葬給付之給付標準 :依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
                  
即月投保金額(17,280× 5 = 86,400元。)

 

遺族年金

遺屬年金給付之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時,配偶與子女等相關家屬可請領。

        1.配偶: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1)無謀生能力或(2)扶養以下之子女者:(一)未成年或(二)無謀生能力或(三)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2.
配偶: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3.
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4.
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5.
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6.
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55歲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遺族年金給付標準:

    1.被保險人保障期間死亡: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1.3%之月給付金額。
       2.
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被保險人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
       3.
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年金金額不足3,000元,按3,000元發給。
       4.
同一順序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遺屬年金給付標準25%,最多計至50%。

例:1.參加國保30年,不幸身故,遺有配偶(符合條件),每月可領6,739元。(17,280元×1.3%×30年=6,739元)
          2.
正領取國保老年年金每月6,336元時,不幸身故,遺有配偶(符合條件),每月可領3,168元。(6,336元÷2=3,168元)

 

遺族年金給付順序: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 祖父母。  4. 孫子女。  5. 兄弟、姊妹。

前項所定當序受領遺屬年金對象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當序遺屬於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時,亦同。

遺屬年金給付何時應停止發給?

   1.配偶再婚。

      2.扶養子女之未滿55歲配偶,於其子女不符合請領條件時。

      3.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於不符合請領條件時。

      4.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5.失蹤 

 

勞保年金業已三讀通過,於98年1月1日開始施行,其內容攸關大眾權益,礙於篇幅無法詳盡介紹,容日後再行討論。

作者: 翁X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