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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整

2010 年 10 月 的彙整

為因應99年11月1日起,垃圾清理費隨袋徵收及資源回收分類,本社區管理辦法規定事項如下:

一、 凡一般資源回收物(包括堆肥廚餘、豬吃廚餘)及垃圾,一律置放於原資源回收區,現已建造完成安全、衛生、美觀的專用房舍,此區名稱為「環保區」。

二、 以後禁止將垃圾置放於機車停放區旁邊。

三、 無論任何資源回收物品及垃圾,住戶提出放置「環保區」的時間訂定如下:

每日上午6:30~9:00及中午12:00~13:30二個時段,其餘時間一律禁止提出放置,星期日及特定公休日則全天禁止提出放置。

四、 垃圾務必使用專用垃圾袋包妥(封口打結完全密封),才可提出丟棄。

五、 附垃圾強制分類海報,請住戶詳細閱讀,以利充份瞭解資源及垃圾如何正確分類,即可節省專用垃圾袋的使用量及金錢。

六、 本辦法初期實施,管委會上午時段將派員輔導分類作業,敬請住戶多多配合。謝謝!

城品社區管理委員會      敬啟

中華民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近日C棟住戶向管委會反應以下兩件事:

一、 有住戶在樓梯間吸煙,甚至搭乘電梯時仍未將煙熄滅。

二、 有學童在電梯口、梯間拍球、丟球等。

※  請吸煙者及學童家長們注意,若有上述行為,實屬不當,敬請改善,以維護社區住戶之生活品質。謝謝合作!

城品社區管理委員會    啟

中華民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為因應99年11月1日起,垃圾清理費隨袋徵收及資源回收分類,本社區管理辦法規定事項如下:

一、 凡一般資源回收物(包括堆肥廚餘、豬吃廚餘)及垃圾,一律置放於原資源回收區,現已建造完成安全、衛生、美觀的專用房舍,此區名稱為「環保區」。

二、 以後禁止將垃圾置放於機車停放區旁邊。

三、 無論任何資源回收物品及垃圾,住戶提出放置「環保區」的時間訂定如下:

每日上午6:30~8:30及中午11:00~13:30二個時段,其餘時間一律禁止提出放置,星期日及特定公休日則全天禁止提出放置。

四、 附垃圾強制分類海報,請住戶詳細閱讀,以利充份瞭解資源及垃圾如何正確分類,即可節省專用垃圾袋的使用量及金錢。

五、 本辦法初期實施,管委會上午時段將派員輔導分類作業,敬請住戶多多配合。謝謝!

西方有句諺語:[稅與死亡是人生永遠無法逃避的兩件事。]追求財富是大部分人努力的目標,但最終的結果又是如何?常常值得我們加以深思與探討。讓我們靜心的想一想,辛苦一生的所得,大部分都到哪裡去了?從營所稅25%,所得稅最高40%,贈與稅最高50%,遺產稅最高50%及土地增值稅最高60%(目前減半徵收)來觀察,一個高資產及高所得者,真正的實質所得不及30%,這是否令人無法接受呢?

從很多實際案例中,我們發現多數擁有財富的人,因未做好稅務規劃,使得畢生辛苦與努力,一夕之間化為烏有。當繼承發生時,失去親人是一種痛苦,如果遺產的繼承是另一種稚心的折磨,那追求財富的目的何在呢?面對稅務僅有三種方法:誠實繳納、刻意逃漏與合法節稅;誠實繳納是好國民應盡的義務,但沉重的稅額卻讓人傷心與不捨。刻意逃漏已因電腦化的稽徵,而使得成功率急速的下降。所以合法節稅將是未來高資產者資產保全的最佳選擇。

一般而言,多數人是因為不知道稅法規定或心存僥倖,而遭國稅局強制補稅,一但被國稅局查獲,除本稅要繳交外再加罰一倍,滯納金與利息加總起來,常常讓人痛不欲生。讓我們觀察實例:A君過世後,由繼承人B君自行申報一億元遺產總額,B君主張扣除A君生前未償債務2,000萬元,並出具債權人聲明書以為證明。國稅局深入追查發現,貸款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個月完成借貸,並撥入繼承人戶頭。該筆貸款被稱用來清償民間巨額借款,卻提不出借貸契約書且無款項撥付流程;債權人收受2,000萬元現金,最後竟轉入B君的孫子女帳戶,再投資購買股票。國稅局依法補課徵A君生前贈與稅約449.5萬元,並將該贈與金額納入遺產總額內,補課635.7萬元遺產稅,並加處一倍罰款。

上例中,若誠實申報,僅需繳交遺產稅約3,000萬;但因不實申報被查獲,實際繳交稅金加罰金共約4,400萬,只因一個僥倖的念頭,而多付出約1,400萬元的稅金,代價可真大啊!

解析:

誠實繳納應繳稅額:(1億 – 1,320萬) * 41% – 550.7萬 = 3,008萬

不實申報被查獲:

遺產稅:(8,000萬 – 1,320萬) * 41% – 550.7萬 = 2,188萬

補課贈與稅:(2,000萬 – 100萬) * 34% – 196.5萬 = 449.5萬

補課遺產稅:(2,000萬 – 449.5萬) * 41% = 635.7萬

罰金:449.5萬 + 635.7萬 = 1,085萬

總計:2,188萬 + 449.5萬 + 635.7萬 + 1,085萬 = 4,358萬

     兩者差額:4,358萬 – 3,008萬 = 1,350萬

由以上的案例中,我們知道逃漏稅務不易,若被查獲則得不償失,故平常若能注意稅務知識的學習,並落實稅務規劃的執行,將可避免日後稅務問題纏身的困擾。其實,若A君於生前將部分資產隱藏在不計入遺產總額,並可以抵繳遺產稅之資產項目中,即可使得遺產完整繼承。

日前有一朋友於深夜來電,言及其祖父名下約7,000萬之土地(公告現值),於近期將分給其六個兒女,因有某代書提及以後遺產稅要繳很多且目前土地增值稅減半增收,所以要趕快辦過戶。接到這樣的電話,心中常有感慨,身為一個專業稅務顧問,若因學習不精,或其他個人因素,對當事人給予錯誤的建議,常會造成當事人莫大的損失而不自知。

該祖父今年已83歲,無現金及其他資產,配偶及六個子女也無大筆現金。了解整個情況後,因祖父年紀已大,且無現金可供規劃,雖可建議賣地或借款購公設地,但因執行不易而作罷,所以較佳辦法是讓祖父的資產留待繼承,而非立即贈與。

解析:

方案一:立即贈與過戶需繳交土地增值稅30%及贈與稅50%,代書承辦了所有代辦事項。

7,000萬的土地中,增值若假設為6,000萬

土地增值稅共計1,650萬 (因方便計算,而忽略物價指數的變動)

贈與稅:(7,000萬 – 100萬 – 1,650萬) * 50% -788.5萬 = 1,836萬

合計應繳稅額:3,486萬

方案二:留待繼承土地增值稅免徵,遺產稅僅41%

遺產淨額:7,000萬 – 700萬 – 400萬 –240萬 – 100萬 = 5,560萬

應繳遺產稅:5,560萬 * 41% – 550.7萬 = 1,729萬

兩者差額:3,486萬 – 1,729萬 =1,757萬

由上觀之,留待繼承與立即贈與相較,稅金少了1,757萬,且贈與人若於兩年內身故,贈與總額於扣除贈與稅後,仍舊計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相信聰明人都知道該如何選擇吧!若資產由夫妻平均持有,則節省的稅金將更可觀。假如正確的稅務規劃可以幫我們完整的保全財富,那還有什麼理由可以拒絕呢?

稅務其實並不可怕,可怕的是我們對稅務的輕忽與拖延,只要平時經常學習有關理財與稅務的知識,並定期與稅務專家討論與檢視,應用合法的節稅工具,確實將資產給予正確的配置,即可以避免日後遇上煩人的稅務問題,讓親人永遠留下美好的回憶。

翁x懋 提供

外勞現在已入境了,不管您是否為第一次使用外勞,想必一定有許多細節部份仍不太清楚,特別為您做了總整理,希望能為您解決一些困擾。

1. 雇主每月應向政府繳納就業安定費:(外國人入境之次日起,每三個月一期,勞委會會自動寄發繳費單至申請地址,請於繳費期限內至郵局繳交,如需變更地址請通知本公司處理。)

監護工 NT$2,000    幫傭NT$5,000  專案申請幫傭NT$10,000元

※ 雇主如未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未依限期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滯納金。

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一倍為限。

2. 外勞月薪NT$15,840元,週休一日,若沒休假則支付加班費(NT$528元/天)。

3. 外勞入境三個星期後,會收到外勞的護照及居留證正本,居留證請交予外勞隨身攜帶。

4. 外勞入境後約一至二個月左右,您會收到健保局寄給您的健保卡及繳費通知單,如果您逾期未收到健保卡或繳費單,煩請您與我們連繫,以免影響您及外勞的權益。

5. 外勞健保費由雇主及外勞共同支付,外勞負擔NT$216元(薪資中扣除),雇主負擔NT$770元,健保局會按月寄繳款單,請自行前往各指定行庫繳交。

6. 外勞入境後每半年、一年半、二年半要做體檢(規費NT$2,000 元)、每一年居留證要延期(NT$1,000 元),所有費用皆由外勞自行支付。

7. 外勞要延期第二年或第三年時,本公司收取服務費NT$2,000 元(雇主支付)。

8. 外勞每工作滿一年,有七天不扣薪的年假,外勞如要返鄉休假,所有費用由外勞自行支付;外勞如要放棄休假在台工作時,須將七天折算加班費(NT$528 元/天)給外勞。

9. 外勞如做到合約期滿(滿二年或滿三年),回程機票由雇主支付。

10. 為了確保外勞的國外借款能順利還清,請雇主能以申請人的名義匯入指定帳戶以利帳務處理。切勿將此借款交予業務人員,如有不可抗拒之因素,業務人員必須出示收據,代為收取外勞之國外借款。

依照勞工局規定,外勞如超過二個月未能按時收到薪資,仲介公司有義務替外勞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勞工局有權取消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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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於民國96年7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國96年8月8日經總統府公佈,自民國97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

 

國民年金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其業務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

國民年金之實施對象:

   ㄧ. 25歲至65歲,未參加軍、公教、勞保,且未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
      
二. 開辦前除勞保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開辦後15年內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勞保年資未滿15年,未滿65歲,且未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者。
      
三. 開辦時年滿15歲未滿65歲之農保被保險人,並自農保退保。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負擔之保險費:

一般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自付60%(第1年為674元=1,123元×60%),政府補助40%(第1年為449元=1,123元×40%)。

低收入戶,其保費由政府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等家庭收入較低者,只要負擔30%或45%的保費。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337元),政府補助70%(786元)。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505元),政府補助55%(618元)。

身心障礙者依障礙程度,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政府全額補助(1,123元);

中度身心障礙者自付30%(337元),政府補助70%(786元)。

輕度身心障礙者自付45%(505元),政府補助55%(618元)。

失業或確實繳不出保費者,可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如果沒錢繳納保險費,10年內可以按郵局利息計息補繳,不影響年資計算。但超過10年,則不得請求補繳,保險年資亦無法併計。

 

國民年金之四項給付: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喪葬給付、遺族年金

 

老年年金

老年年金給付標準:年滿65歲之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得就下列A、B兩種公式計算,擇優請領:
           A
式=月投保金額×0.65%×保險年資+3,000
           B
式=月投保金額×1.3%×保險年資

如有下列各項情形者,僅得以B式計給:
           (1)
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2)
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
           (3)
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4)
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開辦前除勞保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或開辦後15年內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勞保年資未達15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在此限。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3,000元(需符合排富條款,若已具備領取老農津貼資格者,政府另發給3,000元差額金)

例:1.參加國保35年:

依A式計算:每月可領:3,000元+17,280元×0.65%×35年=6,931

依B式計算:每月可領:17,280元×1.3%×35年=7,862

→採B式發給,每月可領7,862

    2.參加國保11年:

依A式計算:每月可領:3,000元+17,280元×0.65%×11年=4,236

依B式計算:每月可領:17,280元×1.3%×11年=2,471

→若無上開不得選A式之情形;則可採A式發給,每月可領 4,236

 

身心障礙年金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之請領條件:

1.身心障礙年金:加保期間致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2.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加保前已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需符合排富條款)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標準:月投保金額(17,280元)×投保年資 × 1.3%(基本保障4,000元)

 

喪葬給付

喪葬給付之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死亡。

喪葬給付之給付標準 :依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
                  
即月投保金額(17,280× 5 = 86,400元。)

 

遺族年金

遺屬年金給付之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時,配偶與子女等相關家屬可請領。

        1.配偶: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1)無謀生能力或(2)扶養以下之子女者:(一)未成年或(二)無謀生能力或(三)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2.
配偶: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3.
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4.
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5.
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6.
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55歲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遺族年金給付標準:

    1.被保險人保障期間死亡: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1.3%之月給付金額。
       2.
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被保險人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
       3.
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年金金額不足3,000元,按3,000元發給。
       4.
同一順序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遺屬年金給付標準25%,最多計至50%。

例:1.參加國保30年,不幸身故,遺有配偶(符合條件),每月可領6,739元。(17,280元×1.3%×30年=6,739元)
          2.
正領取國保老年年金每月6,336元時,不幸身故,遺有配偶(符合條件),每月可領3,168元。(6,336元÷2=3,168元)

 

遺族年金給付順序: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 祖父母。  4. 孫子女。  5. 兄弟、姊妹。

前項所定當序受領遺屬年金對象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當序遺屬於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時,亦同。

遺屬年金給付何時應停止發給?

   1.配偶再婚。

      2.扶養子女之未滿55歲配偶,於其子女不符合請領條件時。

      3.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於不符合請領條件時。

      4.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5.失蹤 

 

勞保年金業已三讀通過,於98年1月1日開始施行,其內容攸關大眾權益,礙於篇幅無法詳盡介紹,容日後再行討論。

作者: 翁X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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