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維護本社區建築結構之安全與公共設備功能之完整,保護環境衛生與住戶之安寧,特依城品公寓大廈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督導及管理機構)

本辦法之督導機構為本規約第五條規定組成之管理委員會;執行管理機構為與本社區訂定管理服務契約之管理服務人員。

第三條(管理範圍)

本辦法之管理範圍包括本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

第四條(施工前之準備)

各辦理裝潢之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以下簡稱裝潢戶)其住宅或店舖內部之裝潢或修繕工程,應自行辦理。

裝潢戶內部裝潢或修繕工程規劃前,應確實了解本社區之建築結構、水電設施、消防及監控等系統之有關資料(可向管理委員會查詢閱覽)

第五條(施工申請)

施工單位於裝潢或修繕前,應將裝潢公司名稱、負責人、現場監工、施工人員名冊、施工期限、全部施工圖樣(含水電變更部分)、裝潢施工承諾書等文件送交本社區管理服務人員,經管理委員會發給「裝潢施工核准通知書」(如附件一)並由管理服務人員辦妥初次進場施工登記後,始得准許施工單位人員、材料及機具進入本社區施工。

第六條(施工承諾書)

裝潢戶與施工單位應共同簽具「裝潢修繕施工承諾書」(如附件二),承諾施工單位在施工期間內,確實遵守本社區公寓大廈規約及管理辦法等規定。

第七條(裝潢修繕保證金)

施工單位在施工期間內,應善加保護本社區所有公共設施與鄰戶之財產設備。使用電梯時應於電梯廂內加裝保護膜,並張貼施工公告,對其裝潢或修繕工程所產生之廢棄物並應確實清除。

為確保施工單位遵守本社區公寓大廈規約及管理辦法等規定,裝潢戶應向管理委員會繳交裝潢修繕保證金,每戶新臺幣伍萬元整(現金或即期支票)。

第八條(佩掛證件)

施工單位人員每日需憑身分證明文件至大門警衛室辦理登以換領通行證,並需佩掛於胸前以資識別。

第九條(材料及機具之查驗)

施工單位人員所攜帶之裝潢或修繕材料及機具進入本社區前,需經警衛室值勤人員查驗無影響公共安全之虞後,始予放行。

第十條(禁止事項)

一、裝潢或修繕材料及機具需使用電梯搬運時,需依本社區電梯使用辦法之規定,大型物品之搬運需由安全梯進出,不得使用電梯。

二、施工單位人員不得在施工現場大聲喧嘩、大聲播放音響或有其他惡性破壞本社區公共安寧之情事。

三、施工單位人員不得在施工現場賭博、酗酒、鬥毆或有隨地棄置煙蒂、吐檳榔汁或便溺等行為。

四、施工單位人員不得隨意進入非屬其承包工程施作範圍外之區域。

五、施工單位不得在本社區隨意貼廣告。

六、施工單位不得於本社區四周外牆裝設或懸掛可外視之招牌、標幟或有礙整體美觀之設施。

七、裝潢或修繕材料應採用耐火、防火材料,不得使用塑膠或易燃之化學建材,以保本社區安全。

八、裝潢或修繕時不得將消防系統為全部或一部之遮蔽及阻塞。

九、裝潢或修繕工程不得有與本社區建築結構體系及各項公共安全設備牴觸之情事。

第十一條(施工時間)

每日進行裝潢或修繕工程之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一律不得施工。施工期自裝潢或修繕核准通知書上所載日期起最多為期參個月,超過參個月,則管委會得收取每日參佰元的延遲金,並得自保證金扣除.

裝潢或修繕工程所進行之牆壁、水泥柱及地面水泥之打鑿作業。應於上班時間內為之,以免影響本社區居民之休息及安寧。

第十二條(損害賠償責任)

一、因進行裝潢或修繕工程而損及供水之排水管,致日後漏水而污漬其樓下之天花板或其他之設備時,裝潢戶與施工單位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與本社區無涉。

二、因進行裝潢或修繕工程而損及供水之排水管、電力設備或其他公共設施時,應即通知管理服務人員作緊急處置,不應立即予以修護。對本社區所受損害,裝潢戶與施工單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裝潢修繕保證金之扣抵)

裝潢戶與施工單位因施工行為,對本社區或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應負損害連帶賠償責任者,得由裝潢修繕保證金中扣除其損害賠償費用;裝潢修繕保證金不足扣抵時,裝潢戶與施工單位仍應另負責賠償上述不足部分。

第十四條(機具、材料及廢棄物之清除)

施工單位於施工期間所有之機具、材料及裝潢修繕發棄物,須集中置放於裝潢戶官,不得堆置於本社區公共空間、地下停車場或本社區四周。

施工單位於每日下班前,須將裝潢修繕發棄物以袋裝密封運出本社區,逾期由本社區派員清理,其費用由裝潢修繕保證金中扣抵之。

第十五條(施工責任)

施工單位應注重其所屬工作人員之工安安全,並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相關法令辦理所屬工作人員之勞工保險等事宜。如因施工發生任何安全或意外事故,施工單位應負全責,概與本社區無涉。

施工單位應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投保工程意外險、第三人責任險及其他保險。如因施工而影響第三人生命、財產之安全,裝潢戶與施工單位應負損害連帶賠償責任,概與本社區無涉。

第十六條(裝潢修繕保證金之領回)

裝潢修繕工程完竣後,裝潢戶經本社區管理委員會認定全部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填具裝潢修繕保證金發還申請單(如附件三),領回其裝潢保證金:

一、未損壞本社區公共設施及公共設備者。

二、未損壞鄰戶或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之財物或建築設施者。

三、雖有上述之損壞情事,惟已修復並經驗收合格者。

四、無堆置裝潢修繕廢棄物、剩餘建材及大型機具者。

第十七條(實施及修訂)

一、本辦法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並公布實施之。

二、本辦法之修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或得經區分所有權人之決議,授權由管理委員會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