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加強本社區之門禁安全管理,保障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生命、財產之安全,特依城品公寓大廈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督導及管理機構)

本辦法之督導構為依本規約第五條規定組成之管理委員會;執行管理機構為與本社區訂定管理服務契約之管理服務人員。

第三條(管理範圍)

本辦法之管理範圍包括本社區之大門出入口、地下停車場、公共設施及公共區域。

第四條(社區門禁)

一、大門出入口應隨時關閉,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應以刷卡或依管理委員會決議之方式進出,老人、身心障礙者或兩手攜物者,得由管理服務人員代為開啟。

二、因特殊情形需要長時間開啟使用者,應於事前通知管理服務人員,俾配合辦理門禁管制。

第五條(住戶確認)

一、本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遷入時,應按本規約第十七條第五款第一目之規定,提出房屋所有權狀及房屋租賃契約書(新遷入住戶申請單如附件一),並向管理服務人員辦理遷入手續後,始得遷入。

二、本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遷出時,應先知會管理委員會(遷出提報單如附件二),確定清償其所有管理費或公共基金後始得遷出。

三、新進安全警衛人員因對本社區住戶較為生疏或因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不常往來本社區,致安全警衛人員不能確認是否為本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時,安全警衛人員得要求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出示證明文件。

第六條(訪客處理程序)

一、訪客來訪時,必須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向大門出入口警衛室值勤人員辦理登記,俟查明受訪者允許接見後,始得換發通行證進入本社區。

二、訪客離去時,應將通行證繳回大門出入口警衛室,方得離去。若將通行證遺失,除應與受訪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同具保證切結書(如附件三)外,並應賠償每張通行證新台幣伍佰元整,方得離去。

三、訪客未帶身分證明文件時,經受訪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同意,由受訪者親自至大門出入口警衛室帶領,並由受訪者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換發通行證後,始得進入本社區;其離去時若未繳還通行證,受訪者應負責追回通行證或依前項方式辦理。

四、若邀宴之來賓過多或其身分特殊不便換證登記者,得由邀宴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於事前向管理服務人員提出名單申請(報備名冊格式如附件四),經查證屬實者方得進入。

第七條(管理守則)

一、安全警衛值勤人員應隨時保持高度警覺,監控大門出入口人員或車輛進出狀況,以目視或管制中心(中控室)中央監視系統監看各處、各點,乃至管理範圍之全面動態。

二、安全警衛值勤人員對可疑之訪客應追踨並記錄其車號、年齡、衣著及相貌特徵。

三、安全警衛人員應於最短時間內認識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以便於執行門禁安全管理勤務。

四、安全警衛人員值勤時應服儀整齊,穿著制服,並依規定佩掛裝備,以達嚇阻之效果。

五、安全警衛人員應嚴禁推銷、勸募、化緣、傳教、販賣等閒雜人等進出本社區,以免侵擾住戶之安寧,並防歹徒冒充混入。

六、安全警衛人員應嚴禁易爆、易燃、違禁、危險性化學物品等物品攜入本社區,必要時得對物品之進出實施全面檢查。

七、安全警衛人員對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搬家或大型物品之運出應詳加查證,需憑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出示之「物品攜出放行單」放行,否則得扣留調查之。

第八條(實施及修訂)

一、本辦法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並公布實施之。

二、本辦法之修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或得經區分所有權人之決議,授權由管理委員會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