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健全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出租或出售房屋之秩序,維護本社區整體美觀及安全,特依城品公寓大廈規約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督導及管理機構)

    本辦法之督導機構為依本規約第五條規定組成之管理委員會;執行管理機構為與本社區訂定管理服務契約之管理服務人員。

第三條        (管理範圍)

本辦法之管理範圍包括本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公共設施及公共區域。

第四條        (申請張貼房屋出租或出售廣告)

區分所有權人因出租或出售房屋需張貼廣告者,應先向本社區管理服務人員提出申請(申請單格式如附件一),經管理委員會核准並於廣告物蓋上管理委員會之章後,始得張貼。

第五條(張貼房屋出租或出售廣告之處所)

    經管理委員會核准張貼之廣告物,應統一張貼於本社區設置之公佈欄內,不得隨意張貼於本公寓大廈內外(含區分所有權人私有房屋之可外見部分),以維護本社區整體美觀與形象。

第六條(張貼房屋出租或出售廣告之期間)

    經管理委員會核准張貼之廣告物,其張貼期間以一個月為限,期滿得向管理委員會申請展延;展延張貼之期限為一個月,並以展延一次為限。

第七條(逕行拆除)

    張貼房屋出租或出售廣告,未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方式辦法或已逾核准張貼期間者,本社區管理服務人員得逕行拆除之。

第八條(房屋仲介業者代辦租售)

    為配合社區門禁管制作業,區分所有權人如委託房屋仲介業者代辦出租或出售業務者,應向本社區管理服務人員報備(申報單格式如附件二),挨完成登記房屋仲介業者相關資料作業後,始准房屋仲介業者之業務人員進出本社區。

    房屋仲介業者之業務人員,應憑區分所有權人之委託書進入本社區。於本社區內不得任意散發廣告,且不得擅自拜訪未委託業務之本社區住戶。

   

    前二項規定,於區分所有權人另行委託其他房屋仲介業者代辦出租或出售業務者,亦適用之。

    房屋仲介業者之業務人員,未遵守第二項規定者,得取消該業務人員進入本社區之資格。

第九條(出租人之義務)

 

    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應本於誠信原則及善良風俗,不得將房屋出租予經營不正常行業之業者。

   

    如經發現前項情形,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應即終止契約,並負責促請該業者遷離本社區,以維護本社區之善良風氣。

第十條(新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之遷入)

   

    新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遷入本社區時,應向本社區管理服務人員提出其買賣契約書、所有權狀或租賃契約書影本,並依門禁安全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遷入手續。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即行遷入者,本社區管理服務人員得請其補辦遷入手續。

 第十一條(房屋售出或承租人遷出)

    區分所有權人委託房屋仲介業者代辦出租或出售業務,其已完成交易者,應向本社區管理服務人員報備,俾解除房屋仲介業者進出本社區之資格。

房屋租賃契約期滿不再續約時,區分所有權人應即通知本社區管理服務人員,俾解除該承租人進出本社區之資格。

前二項申報單格式如附件三。

第十二條(實施及修訂)

 

一、本辦法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並公佈實施之。

本辦法之修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或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授權由管理委員會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