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加強連繫本社區住戶之情誼,增進身心健康,凝聚社區意識,強化社區機能,特依城品公寓大廈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社員之資格)
凡居住於本社區之住戶,得為社團之社員。
第三條(成立要件)
召募社員十名以上,並符合本章程第一條規定之宗旨者,得在本社區內成立社團。
成立社團,應將社團成立計畫書,連同社員名冊向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報備(報備單格式如附件一)。
第四條(社團成立計畫書)
社團成立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成立宗旨。
二、社團組織及職掌。
三、經費來源及運用方式。
四、活動計畫(詳述)。
五、創社社員名冊。
第五條(社長)
社團應推舉社長一人,負責綜理社務,並對外代表社團。
第六條(社團經費)
社團得依其成立宗旨及推展會務之需要,向社員酌收會員費,並得接受非社員之自由捐獻。
第七條(經費補助)
舉辦或協辦本社區全社區性質之活動者,得向本社區管理委員會申請專款補助。
第八條(活動場地)
社團需使用本社區之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者,得於事前向本社區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申請單格式如附件二)。
第九條(場地整理)
社團活動辦理結束後,社員應負責將活動場地整理清潔。
第十條(實施及修訂)
一、本辦法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並公布實施之。
二、本辦法之修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或得經區分所有權人之決議,授權由管理委員會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