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延長本社區電梯之使用壽命,常保電梯在正常堪用狀態下運作,以維護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生命之安全,特依城品公寓大廈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督導及管理機構)
本辦法之督導機構為本規約第五條規定組成之管理委員會;執行管理機構為與本社區訂定管理服務契約之管理服務人員。
第三條(管理範圍)
本辦法之管理範圍為本公寓大廈設置之公用電梯。
第四條(電梯使用原則)
一、使用電梯應善加愛護,保持電梯廂內之清潔,不得有塗割或破壞之行為。
二、使用電梯不得超載,運送大型、超高、超長或超重之貨品應由安全梯往返,以免電梯因超載而發生故障。
三、3尺×6尺以上規格之合板或類似貨品,不得使用電梯運送。
四、選擇樓層應輕按樓層顯示板,不得用力敲打按鈕。
五、電梯行駛中不得強行開門或將身體靠在門上,以策安全。
六、乘坐電梯應保持安靜,不可在電梯廂內跳躍。
七、六歲以下之兒童、行動困難之老年人或身心障礙者,請儘可能有人陪同,避免單獨乘坐電梯。
八、本公寓大廈停電或發生火警時,請由安全梯進出,切勿使用電梯,以維護生命安全。
九、電梯行駛中突然停電時,乘客應保持冷靜,勿驚徨失措,並立即以電梯廂內之對講機與警衛室值勤人員取得聯繫,報告詳細狀況,並靜待警衛人員救援處理(以通知電梯維修公司派員開啟電梯為主,以策安全)。
第五條(裝載大型傢俱、貨物)
使用電梯裝載大型傢俱、貨物或有使用手推車之情形者,應向本社區管理服務人員報備(申報單如附件一),經同意後並應事覺裝設保護板,保護板由本社區提供。
第六條(損害賠償)
凡因不當裝載貨物或違反第四條規定致電梯損壞者,行為人及其僱用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條(強制驅離)
為確實維護本辦法訂定之目的,凡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或電梯乘客,發現有人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均有權立即勸阻之;若經制止不聽者,得立即請求警衛人員到場強制驅離。
第八條(實施及修訂)
一、本辦法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並公佈實施之。
二、本辦法之修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或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授權由管理委員會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