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依據)

為健全本社區地公共事務管理之財務結構,特依城品公寓大廈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督導及管理機構)

本辦法之督導機構為本規約第五條規定組成之管理委員會;執行管理機構為與本社區訂定管理服務契約之管理服務人員。

第三條(事務範圍)

本辦法之事務範圍如下:

一、會計事務:會計收支報告、會計帳務整理、預算書編製、決算書製作提報。

二、出納事務:管理費用收繳保管、支付及催繳。

前項事務範圍除管理費用收繳保管、支付之業務外,管理委員會得以書面授權管理服務人員執行之。

三、存單(摺)及印鑑之保管:本設區公共基金、管理費等公款之銀行存單(摺)依本規約第九條委員之權限規定由財務委員保管;銀行往來印鑑設置一式二枚,一為主任委員印鑑由主任委員自行保管,另一為社區關防由財務委員保管,各項經費支用提領時前述二枚印鑑應同時鈐蓋,始為有效

第四條(會計收支報告)

管理委員會之財務委員應於每月十五日前負責向管理委員會呈報上月份之會計收支報表及專屬存款餘額紀錄,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布之。

第五條(會計帳務處理)

管理委員會應設立本社區專用之帳冊,並按帳務規定記錄每日會計發生事項之單據、憑證、傳票表冊,以供製作會計收支報告。

前項單據、憑證、傳票表冊應妥善整理、保管,本社區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均有權依本規約第四條之規定要求查閱。

第六條 (財務稽核)

      本社區之財務稽核依稽核實施期間,區分為定期稽核與不定期稽核分述如下:

一、  定期稽核:每月辦理,會計月報編製完成後,應送會監察委員對各支出事項、憑證、帳務等查核後公告。

二、  不定期稽核:為讓財務透明化,社區任何區分所有權人,於任何時間,均有權利向管委會申請查核財務狀況。

前項稽核如有缺失,財務管理人員應即改善,並得視需要於管理委員會中提報,如發現違法之重大違失情事,應即依法處理。

第七條(預算書、決算書編製執行)

管理委員會自接事起算日起,每屆滿一年前二個月內,應編製下一年度之管理費用預算書,並於交接前編製本年度之收支決算報告書,提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承認。

第八條(公共基金及管理費)

管理委員會經管社區公共基金及管理費。

一、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用途:

(一)公共基金:作為社區公共設施、設備維修準備之用。

(二)管理費:作為社區日常清潔、保安、設施維護及行政庶務費用。

二、公共基金及管理費收入來源:

(一)由管理委員會依本規約規定,分別以公用基金及管理費,向區分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收取。

(二)捐助收入:政府機關之補捐助、認同與愛護本社區發展之社會各界人士與本社區住戶無條件捐助,除捐助者指定用途外,應歸列入公共基金。

(三)財產租用與處分收入:本社區共用財產之租用、處分收入,應歸列入公共基金。

(四)孳息收入:所有經管款項之孳息收入,依其孳息來源分別歸列。

(五)其他收入:不屬上列各項之收入,應歸列入公共基金。

公共基金之收取及管理費之調整,授權管理委員會視實際支出或預算情形辦理,經全體正式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後公告辦理。

住戶之所有權或使用權移轉時,已繳之公共基金與管理費一律不予退還,後續應繳交部分,應由新舊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自行協調繳交。

第九條(公共基金及管理費收繳)

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規約第十條規定,向區分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收取公共基金及管理費方式如下:

一、公共基金,採不定期方式由管理委員會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程序辦理時,應同時決定該次收取期程,一次或分次收取完成。

二、管理費,以每月為一期,採每季(每三個月)收取一次。

三、管理費收取標準:住戶及地下商場每坪50元,店面每坪25元。地下停車場汽車停車位每車位統一收費每月500元。

四、前述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收取,管理委員會應於每季(次)第一個月五日前製作公共基金或管理費專用三聯式收據,於蓋妥管理委員會收款專用章後,送交各區分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辦理繳納。

五、公共基金或管理費逾期繳納,分別積欠達二期(月),管理委員會將依法催繳後,以存證信函方式函送法院處理。有關區分所有權人與使用人之責任,由渠等各該雙方約定,管理委員會依本規約第十條規定,將以區分所有權人為最終追討對象。

六、繳費期間一律請各住戶自行到銀行以現金繳付或以ATM自動轉帳方式辦理。

管理委員會之帳號銀行:板信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帳戶號碼:0288-131-000-2919

帳戶名稱:城品社區管理委員會

欠繳住戶名單將於應繳當月二十日於公佈欄公告。

第十條(終止公共服務)

對於未繳管理費期數達二期(含)以上之住戶,授權管理委員會,開立終止公共服務通知單(如附件一),終止之公共服務範圍包含:

一、終止使用公共設施之權利。

二、終止一般信件投遞服務。

三、終止掛號、包裹、快遞等代收服務。

四、終止門禁磁扣增補購等相關服務。

五、終止委託仲介公司進行轉租、售讓之行為。

若因終止公共服務而造成之任何損失,一律由未繳管理費用住戶自負責任,管理委員會不負任何責任。

第十一條(公共基金及管理費支付)

公共基金及管理費應依第七條規定用途支用,各項費用除每月公用事業費用支出外,應先取得估價單,依授權審查核定額度,並於取得收據或發票後,辦理支付,經費核銷簽辦單範例如附件二。

前項支付款項授權審查核定金額如下:

一、新臺幣參仟元(含)以下,由經辦人員簽會監察委員後,由副主任委員核定。

二、新臺幣參仟元以上,壹萬元(含)以下,由經辦人員簽會監察委員後,由主任委員核定。

三、新臺幣壹萬元以上,伍拾萬元(含)以下,由管理委員會議決。

四、超過新臺幣伍拾萬元以上,須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始准核撥,如遇緊急狀況得先經管理委員會議決辦理,惟事後仍須提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追認。

對於同一事項管理費用之核支,不得以分開申請方式申請核定。

第二項公用基金及管理費之支付,如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得不受第一至二款限制。

第十二條(管理費用催繳)

管理委員會對本社區住戶逾兩期未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各項管理費用者,得先由各棟委員會代表進行訪談,掌握問題重點,並由管理委員會專函通知限期繳納。

第十三條(實施及修訂)

一、本辦法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並公布實施之。

二、本辦法之修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或得經區分所有權人之決議,授權由管理委員會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