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到正文

  以前曾聽說某些動物有靈性,和人類有著相似的想法,經過這次的體驗,我相信了,也不禁嘖嘖稱奇。

  初二回外婆家,舅媽說要帶我們去走走,於是我們來到雲林科技大學,校園之大以至於無法一次全映入眼簾,也因為如此,我們以車代步逛校園,來到一處大池塘,枊葉飄動,石橋跨池塘,甚為迷人,吸引我們的目光,於是決定下車拍照,一下車才發現,池塘中央有好幾塊大石浮在水面,連接兩岸,我們和表弟妹不禁玩心大起,踩著石頭到對岸,又跳著回來,不亦樂乎,沒心回車上了,之後都以步行環校。

  最後我們來到湖邊,這湖比適才的池塘又美上數倍,眼尖的我還看到對岸有4隻大白鵝

  我們一起來到對岸;那鵝看我們接近,反而熱情的隔著欄杆對我們鳴叫,我們走到哪,他們跟到哪,似乎期待我們給他們食物吃,沒多久,他們掉頭往湖裡去,好像知道我們沒東西可餵,索性不再理采我們,其中有隻鵝不像其它鵝一般,游入湖裡,只在岸邊呱呱叫,看著同伴越游越遠,似乎在說:「我不敢下水啦~別放我一個」,正覺納悶另3隻鵝怎如此無情,才發現他們瞧見對岸有人在餵魚,便飛也似的趕去,哪裡還理會得了他,我們也好奇的跟到對岸,奇怪的是,我們也蹲在一旁觀看,那3隻鵝瞧都不瞧我們一眼,好似認得我們沒食物,只跟著那餵食者,甚至那人餵完便走,3隻鵝還緊緊跟著他,不停大聲鳴叫、似乎生氣的說「怎麼沒了」,叫了一會,才死心的回同伴那,真是一群好氣又好笑的鵝呀!

作者: 雅子

  我最喜歡的食物就是巧克力,世界上的食物和其多樣,但是為何我偏愛巧克力呢?因為它濃郁、滑順的口感,帶給我無比幸福的感覺!

  有些巧克力含有牛奶的香醇,有些是熱帶水果的滋味,有些搭配核果讓咬下的每一口都充滿變化!然而不僅僅是滋味的不同,接收自不同人給予的巧克力,新情感受自也大不同。平常孜孜矻矻的讀了整天書後,媽媽會從身後若無其事的在書桌上放一塊巧克力,因為它既不想打擾我,又想替我加油打氣,就以翹課就以巧克力當作無聲的關懷,讓我有精神繼續挑燈夜戰。有時朋友買了一、兩盒巧克力當零食,也會特意來和我分享。這時開心、感謝、幸福頓時包圍著我,同時也感受到友情的溫暖關懷!這時享受巧克力直欲臻完美之境了!

  美味的巧克力,在唇上是滑順的,舌上是甜蜜的,齒間是溫醇的,心中是幸福的!我品嘗巧克力,不是為了填平飢餓,而是想要享受巧克力特有的滿足與幸福。這也是巧克力獨特的魔力!

  苦澀的黑巧克力,甜蜜的白巧克力……巧克力的多樣正如品嘗者的心情,富有各種變化。也只有巧克力的美味能給予我幸福的力量呢!

作者: 廖X心

  82.2.20日對社區而言是一個特別的日子,因為是鴻莊新仁愛城品社區的第一屆第一次業主大會,當時也是由「鼎積大樓綜合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而委員會的名稱:「鴻莊新台北仁愛社區管理委員會」最初的依據是全體業主之公決意願而訂定,說明了各項規定,而管理費的收取則是依「坪」為計算基準,每坪50元,店舖25元及停車場每位500元計有165位每月收入預估510050支出預估508700,此規章制定當時是由建設公司主導,尚未有政府頒布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但經時日的變遷與修改,在保全方面,收費收式也略有不同。例如保全便換為「僑鼎管理公司(83.4.25止)又換成今日的金石管理公司。另外82.10.28日正式召開第一次住戶大會,組成了管理委員會,而社區各項公共設施的移交及保固自簽收(83.1.1)起一年,財務的移交則有住戶預繳的五個月管理費,其管理基金計2585232元在交接之後全聯社由於要增建築設備,曾回饋社區100萬作管理基金,全聯社的管理費也改為一坪50元(83.6.1)所以社區管理費只有2種算法,即住戶、全聯社50元,而店舖則為25元。

  第一屆點接的委員總是最辛苦,爭議也最多,當時的主委是許順孝,副主委是楊素華。對於集合式住宅,很多人是第一次住進,而其公共事務又特別多,願意擔任委員的人不多,懂的事項也不同,且出任服務皆是義務付出。社區開會時的一、二屆,由於基金充足在83.6.25,便把停車位收費暫停,至85.8.31再改收取200元一直到14屆以後才又改回500元,中間由於收入與支出幾乎沒甚麼結餘,而許多的設備也逐漸老舊,無經費可更新,才有再收取「管理基金」的狀況,前後10多年。而且錢已收完畢,這收入目前由15.16屆的委員用心執行中,在專業上郭正德先生等委員團隊經不斷的溝通開會及規劃,加上施工的困難,終於解決了停車場的工程。而其它的工程也努力的執行著,我看到的委員會,參與的大多數是用心的並出錢出力,唯一路走來總有不如人意的地方,若你想更加瞭解,希望各位好鄰居也能加入此團隊貢獻你的專長為社區服務,若別人做不好做不到,做不足的,正是你未來可發揮的地方。若沒有最初眾人耕耘何來今日的和諧社區,這是個人所知的最初事物,當然還有更多我不知道或無法一一寫出的事,其中若有誤或有能補充的也希望有人寫出,人因為看到的面向有限,所以不同人有不同的看法與感受,不是嗎?!

作者: 吳X惠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延長本社區電梯之使用壽命,常保電梯在正常堪用狀態下運作,以維護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生命之安全,特依城品公寓大廈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督導及管理機構)

本辦法之督導機構為本規約第五條規定組成之管理委員會;執行管理機構為與本社區訂定管理服務契約之管理服務人員。

第三條(管理範圍)

本辦法之管理範圍為本公寓大廈設置之公用電梯。

第四條(電梯使用原則)

一、使用電梯應善加愛護,保持電梯廂內之清潔,不得有塗割或破壞之行為。

二、使用電梯不得超載,運送大型、超高、超長或超重之貨品應由安全梯往返,以免電梯因超載而發生故障。

三、3尺×6尺以上規格之合板或類似貨品,不得使用電梯運送。

四、選擇樓層應輕按樓層顯示板,不得用力敲打按鈕。

五、電梯行駛中不得強行開門或將身體靠在門上,以策安全。

六、乘坐電梯應保持安靜,不可在電梯廂內跳躍。

七、六歲以下之兒童、行動困難之老年人或身心障礙者,請儘可能有人陪同,避免單獨乘坐電梯。

八、本公寓大廈停電或發生火警時,請由安全梯進出,切勿使用電梯,以維護生命安全。

九、電梯行駛中突然停電時,乘客應保持冷靜,勿驚徨失措,並立即以電梯廂內之對講機與警衛室值勤人員取得聯繫,報告詳細狀況,並靜待警衛人員救援處理(以通知電梯維修公司派員開啟電梯為主,以策安全)。

第五條(裝載大型傢俱、貨物)

使用電梯裝載大型傢俱、貨物或有使用手推車之情形者,應向本社區管理服務人員報備(申報單如附件一),經同意後並應事覺裝設保護板,保護板由本社區提供。

第六條(損害賠償)

凡因不當裝載貨物或違反第四條規定致電梯損壞者,行為人及其僱用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條(強制驅離)

為確實維護本辦法訂定之目的,凡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或電梯乘客,發現有人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均有權立即勸阻之;若經制止不聽者,得立即請求警衛人員到場強制驅離。

第八條(實施及修訂)

一、本辦法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並公佈實施之。

二、本辦法之修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或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授權由管理委員會修訂之。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加強本社區之門禁安全管理,保障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生命、財產之安全,特依城品公寓大廈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督導及管理機構)

本辦法之督導構為依本規約第五條規定組成之管理委員會;執行管理機構為與本社區訂定管理服務契約之管理服務人員。

第三條(管理範圍)

本辦法之管理範圍包括本社區之大門出入口、地下停車場、公共設施及公共區域。

第四條(社區門禁)

一、大門出入口應隨時關閉,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應以刷卡或依管理委員會決議之方式進出,老人、身心障礙者或兩手攜物者,得由管理服務人員代為開啟。

二、因特殊情形需要長時間開啟使用者,應於事前通知管理服務人員,俾配合辦理門禁管制。

第五條(住戶確認)

一、本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遷入時,應按本規約第十七條第五款第一目之規定,提出房屋所有權狀及房屋租賃契約書(新遷入住戶申請單如附件一),並向管理服務人員辦理遷入手續後,始得遷入。

二、本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遷出時,應先知會管理委員會(遷出提報單如附件二),確定清償其所有管理費或公共基金後始得遷出。

三、新進安全警衛人員因對本社區住戶較為生疏或因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不常往來本社區,致安全警衛人員不能確認是否為本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時,安全警衛人員得要求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出示證明文件。

第六條(訪客處理程序)

一、訪客來訪時,必須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向大門出入口警衛室值勤人員辦理登記,俟查明受訪者允許接見後,始得換發通行證進入本社區。

二、訪客離去時,應將通行證繳回大門出入口警衛室,方得離去。若將通行證遺失,除應與受訪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同具保證切結書(如附件三)外,並應賠償每張通行證新台幣伍佰元整,方得離去。

三、訪客未帶身分證明文件時,經受訪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同意,由受訪者親自至大門出入口警衛室帶領,並由受訪者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換發通行證後,始得進入本社區;其離去時若未繳還通行證,受訪者應負責追回通行證或依前項方式辦理。

四、若邀宴之來賓過多或其身分特殊不便換證登記者,得由邀宴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於事前向管理服務人員提出名單申請(報備名冊格式如附件四),經查證屬實者方得進入。

第七條(管理守則)

一、安全警衛值勤人員應隨時保持高度警覺,監控大門出入口人員或車輛進出狀況,以目視或管制中心(中控室)中央監視系統監看各處、各點,乃至管理範圍之全面動態。

二、安全警衛值勤人員對可疑之訪客應追踨並記錄其車號、年齡、衣著及相貌特徵。

三、安全警衛人員應於最短時間內認識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以便於執行門禁安全管理勤務。

四、安全警衛人員值勤時應服儀整齊,穿著制服,並依規定佩掛裝備,以達嚇阻之效果。

五、安全警衛人員應嚴禁推銷、勸募、化緣、傳教、販賣等閒雜人等進出本社區,以免侵擾住戶之安寧,並防歹徒冒充混入。

六、安全警衛人員應嚴禁易爆、易燃、違禁、危險性化學物品等物品攜入本社區,必要時得對物品之進出實施全面檢查。

七、安全警衛人員對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搬家或大型物品之運出應詳加查證,需憑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出示之「物品攜出放行單」放行,否則得扣留調查之。

第八條(實施及修訂)

一、本辦法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並公布實施之。

二、本辦法之修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或得經區分所有權人之決議,授權由管理委員會修訂之。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加強連繫本社區住戶之情誼,增進身心健康,凝聚社區意識,強化社區機能,特依城品公寓大廈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社員之資格)

凡居住於本社區之住戶,得為社團之社員。

第三條(成立要件)

召募社員十名以上,並符合本章程第一條規定之宗旨者,得在本社區內成立社團。

成立社團,應將社團成立計畫書,連同社員名冊向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報備(報備單格式如附件一)。

第四條(社團成立計畫書)

社團成立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成立宗旨。

二、社團組織及職掌。

三、經費來源及運用方式。

四、活動計畫(詳述)。

五、創社社員名冊。

第五條(社長)

社團應推舉社長一人,負責綜理社務,並對外代表社團。

第六條(社團經費)

社團得依其成立宗旨及推展會務之需要,向社員酌收會員費,並得接受非社員之自由捐獻。

第七條(經費補助)

舉辦或協辦本社區全社區性質之活動者,得向本社區管理委員會申請專款補助。

第八條(活動場地)

社團需使用本社區之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者,得於事前向本社區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申請單格式如附件二)。

第九條(場地整理)

社團活動辦理結束後,社員應負責將活動場地整理清潔。

第十條(實施及修訂)

一、本辦法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並公布實施之。

二、本辦法之修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或得經區分所有權人之決議,授權由管理委員會修訂之。

社區位置:

© 2010-2026 城品社區官方網站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