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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管理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加強本社區地下停車場之管理,以維持停車場之秩序,維護車位所有權人之權益,特依城品公寓大廈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督導及管理機構)

本辦法之督導機構為本規約第五條規定組成之管理委員會;執行管理機構為與本社區訂定管理服務契約之管理服務人員。

第三條(管理範圍)

本辦法之管理範圍為本公寓大廈設置於地下一、二樓之停車場。(本辦法亦適用於大型重機車)

第四條(車位管理)

一、本停車場一律憑證停車,區分所有權人每一車位限發一張停車證及一個遙控器,以管制進出。區分所有權人不得私自影印停車證或拷貝遙控器使用或將停車證或遙控器借予他人使用。

二、區分所有權人領取遙控器應付押金新臺幣壹仟元整,於遷出本社區或轉讓所有權時,應填具遙控器押金發還申請單(如附件一),向管理委員會申辦押金退還。

三、停車證遺失或遙控器損壞時,區分所有權人應書立切結書(如附件二),分別向管理委員會辦理停車證換證或遙控器價購事宜。

四、訪客有臨時停車之需要者,僅限於該受訪之區分所有權人車位未停放車輛時始得進入停車;於該區分所有權人之車輛進入時,該訪客之車輛應立即駛出,不得停放其他車位。違反本項規定者,管理服務人員得令其立即駛離本停車場。

五、區分所有權人應按月繳納汽車停車位管理費每月新臺幣伍佰元整。

六、汽車停車位管理費授權由管理委員會每年斟酌實際情況之需要,經重新檢討後,公告調整之。

第五條(車位轉讓)

區分所有權人如將車位出售或出租,應即通知管理委員會,並憑所有權狀或租賃契約影本及原發停車證向管委員換領新證,以便納入管理。

第六條(使用守則)

一、車輛駕駛人應將停車證貼於車前玻璃之左下方,憑以通行。

二、車輛駕駛人應按規定之車位停放,不得佔據他人車位。

三、停車時應將車頭朝向車道以求整齊,並防範倒車時因視線不佳而發生事故。

四、車輛進出應依照紅綠燈及行進動線指示方向行駛,嚴禁逆向行駛。

五、本停車場不得有私自安或堆置物品等變更停車使用之行為。

六、停車場內不得儲放汽油、保養油料及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管理服務人員如發現情形可疑時,得徵得主任委員之同意,出具查核單(如附件三),對車內及行李廂實施檢查。

七、本停車場除車主、司機及管理服務人員外,嚴禁他人於停車場內逗留;兒童不得單獨進入,如為駕駛人之眷屬,應由駕駛人引導出入,以免發生危險。

八、車輛遇有故障致引擎起火時,應迅速通知管理服務人員處理,並立即通知其他車輛駛離,以免遭受波及。

九、車輛於停車場拋錨時,應先推離通道,以免妨礙交通。凡進入本停車場修理之人員,應由車主陪同,先依會客手續向管理服務人員辦理登記,並於工作完成後立即離去。

十、裝卸貨物之車輛進入車道時,應注意限高、限重標誌,並應儘快完成裝卸作業後即駛離現場,如有損及地下停車場配線管路或其它設施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十一、車內之垃圾及煙蒂,應置放於垃圾桶內,不得隨意丟棄,以維環境清潔。

十二、機車一律禁止進入本停車場內停放。(大型重機例外)

十三、本停車場內車道及地面層出入口,禁止任何擦拭清洗車輛之行為,以維停車場之整潔與行車安全。

第七條(罰則)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私自影印停車證或拷貝遙控器使用或將停車證或遙控器借予他人使用者,得禁止停車一個月或處新台幣三千元罰鍰,並得沒收影印之停車證及拷貝之遙控器。

二、違反本辦法擅自闖入停車者,由本社區管理服務人員以來路不明車輛加鎖處理。

三、若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五款規定,於本停車場內私自安裝或堆置物品者,管理服務人員得逕予清除,並得禁止停車七日或處一千五佰元罰鍰。惟緊急避難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損害賠償)

車輛駕駛人如有毀損本停車場之公共設施或設備或屬於私人之財物者,應對本社區或該私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條(停權)

凡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逾期未繳管理費者,管理委員會得停止其車輛進入本停車場停放之權利,俟其繳清管理費後,始得恢復其停車之權利。

第十條(實施及修訂)

一、本辦法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並公布實施之。

二、本辦法之修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或得經區分所有權人之決議,授權由管理委員會修訂之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健全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出租或出售房屋之秩序,維護本社區整體美觀及安全,特依城品公寓大廈規約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督導及管理機構)

    本辦法之督導機構為依本規約第五條規定組成之管理委員會;執行管理機構為與本社區訂定管理服務契約之管理服務人員。

第三條        (管理範圍)

本辦法之管理範圍包括本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公共設施及公共區域。

第四條        (申請張貼房屋出租或出售廣告)

區分所有權人因出租或出售房屋需張貼廣告者,應先向本社區管理服務人員提出申請(申請單格式如附件一),經管理委員會核准並於廣告物蓋上管理委員會之章後,始得張貼。

第五條(張貼房屋出租或出售廣告之處所)

    經管理委員會核准張貼之廣告物,應統一張貼於本社區設置之公佈欄內,不得隨意張貼於本公寓大廈內外(含區分所有權人私有房屋之可外見部分),以維護本社區整體美觀與形象。

第六條(張貼房屋出租或出售廣告之期間)

    經管理委員會核准張貼之廣告物,其張貼期間以一個月為限,期滿得向管理委員會申請展延;展延張貼之期限為一個月,並以展延一次為限。

第七條(逕行拆除)

    張貼房屋出租或出售廣告,未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方式辦法或已逾核准張貼期間者,本社區管理服務人員得逕行拆除之。

第八條(房屋仲介業者代辦租售)

    為配合社區門禁管制作業,區分所有權人如委託房屋仲介業者代辦出租或出售業務者,應向本社區管理服務人員報備(申報單格式如附件二),挨完成登記房屋仲介業者相關資料作業後,始准房屋仲介業者之業務人員進出本社區。

    房屋仲介業者之業務人員,應憑區分所有權人之委託書進入本社區。於本社區內不得任意散發廣告,且不得擅自拜訪未委託業務之本社區住戶。

   

    前二項規定,於區分所有權人另行委託其他房屋仲介業者代辦出租或出售業務者,亦適用之。

    房屋仲介業者之業務人員,未遵守第二項規定者,得取消該業務人員進入本社區之資格。

第九條(出租人之義務)

 

    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應本於誠信原則及善良風俗,不得將房屋出租予經營不正常行業之業者。

   

    如經發現前項情形,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應即終止契約,並負責促請該業者遷離本社區,以維護本社區之善良風氣。

第十條(新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之遷入)

   

    新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遷入本社區時,應向本社區管理服務人員提出其買賣契約書、所有權狀或租賃契約書影本,並依門禁安全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遷入手續。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即行遷入者,本社區管理服務人員得請其補辦遷入手續。

 第十一條(房屋售出或承租人遷出)

    區分所有權人委託房屋仲介業者代辦出租或出售業務,其已完成交易者,應向本社區管理服務人員報備,俾解除房屋仲介業者進出本社區之資格。

房屋租賃契約期滿不再續約時,區分所有權人應即通知本社區管理服務人員,俾解除該承租人進出本社區之資格。

前二項申報單格式如附件三。

第十二條(實施及修訂)

 

一、本辦法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並公佈實施之。

本辦法之修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或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授權由管理委員會修訂之。

第一條(依據)

為健全本社區地公共事務管理之財務結構,特依城品公寓大廈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督導及管理機構)

本辦法之督導機構為本規約第五條規定組成之管理委員會;執行管理機構為與本社區訂定管理服務契約之管理服務人員。

第三條(事務範圍)

本辦法之事務範圍如下:

一、會計事務:會計收支報告、會計帳務整理、預算書編製、決算書製作提報。

二、出納事務:管理費用收繳保管、支付及催繳。

前項事務範圍除管理費用收繳保管、支付之業務外,管理委員會得以書面授權管理服務人員執行之。

三、存單(摺)及印鑑之保管:本設區公共基金、管理費等公款之銀行存單(摺)依本規約第九條委員之權限規定由財務委員保管;銀行往來印鑑設置一式二枚,一為主任委員印鑑由主任委員自行保管,另一為社區關防由財務委員保管,各項經費支用提領時前述二枚印鑑應同時鈐蓋,始為有效

第四條(會計收支報告)

管理委員會之財務委員應於每月十五日前負責向管理委員會呈報上月份之會計收支報表及專屬存款餘額紀錄,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布之。

第五條(會計帳務處理)

管理委員會應設立本社區專用之帳冊,並按帳務規定記錄每日會計發生事項之單據、憑證、傳票表冊,以供製作會計收支報告。

前項單據、憑證、傳票表冊應妥善整理、保管,本社區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均有權依本規約第四條之規定要求查閱。

第六條 (財務稽核)

      本社區之財務稽核依稽核實施期間,區分為定期稽核與不定期稽核分述如下:

一、  定期稽核:每月辦理,會計月報編製完成後,應送會監察委員對各支出事項、憑證、帳務等查核後公告。

二、  不定期稽核:為讓財務透明化,社區任何區分所有權人,於任何時間,均有權利向管委會申請查核財務狀況。

前項稽核如有缺失,財務管理人員應即改善,並得視需要於管理委員會中提報,如發現違法之重大違失情事,應即依法處理。

第七條(預算書、決算書編製執行)

管理委員會自接事起算日起,每屆滿一年前二個月內,應編製下一年度之管理費用預算書,並於交接前編製本年度之收支決算報告書,提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承認。

第八條(公共基金及管理費)

管理委員會經管社區公共基金及管理費。

一、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用途:

(一)公共基金:作為社區公共設施、設備維修準備之用。

(二)管理費:作為社區日常清潔、保安、設施維護及行政庶務費用。

二、公共基金及管理費收入來源:

(一)由管理委員會依本規約規定,分別以公用基金及管理費,向區分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收取。

(二)捐助收入:政府機關之補捐助、認同與愛護本社區發展之社會各界人士與本社區住戶無條件捐助,除捐助者指定用途外,應歸列入公共基金。

(三)財產租用與處分收入:本社區共用財產之租用、處分收入,應歸列入公共基金。

(四)孳息收入:所有經管款項之孳息收入,依其孳息來源分別歸列。

(五)其他收入:不屬上列各項之收入,應歸列入公共基金。

公共基金之收取及管理費之調整,授權管理委員會視實際支出或預算情形辦理,經全體正式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後公告辦理。

住戶之所有權或使用權移轉時,已繳之公共基金與管理費一律不予退還,後續應繳交部分,應由新舊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自行協調繳交。

第九條(公共基金及管理費收繳)

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規約第十條規定,向區分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收取公共基金及管理費方式如下:

一、公共基金,採不定期方式由管理委員會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程序辦理時,應同時決定該次收取期程,一次或分次收取完成。

二、管理費,以每月為一期,採每季(每三個月)收取一次。

三、管理費收取標準:住戶及地下商場每坪50元,店面每坪25元。地下停車場汽車停車位每車位統一收費每月500元。

四、前述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收取,管理委員會應於每季(次)第一個月五日前製作公共基金或管理費專用三聯式收據,於蓋妥管理委員會收款專用章後,送交各區分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辦理繳納。

五、公共基金或管理費逾期繳納,分別積欠達二期(月),管理委員會將依法催繳後,以存證信函方式函送法院處理。有關區分所有權人與使用人之責任,由渠等各該雙方約定,管理委員會依本規約第十條規定,將以區分所有權人為最終追討對象。

六、繳費期間一律請各住戶自行到銀行以現金繳付或以ATM自動轉帳方式辦理。

管理委員會之帳號銀行:板信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帳戶號碼:0288-131-000-2919

帳戶名稱:城品社區管理委員會

欠繳住戶名單將於應繳當月二十日於公佈欄公告。

第十條(終止公共服務)

對於未繳管理費期數達二期(含)以上之住戶,授權管理委員會,開立終止公共服務通知單(如附件一),終止之公共服務範圍包含:

一、終止使用公共設施之權利。

二、終止一般信件投遞服務。

三、終止掛號、包裹、快遞等代收服務。

四、終止門禁磁扣增補購等相關服務。

五、終止委託仲介公司進行轉租、售讓之行為。

若因終止公共服務而造成之任何損失,一律由未繳管理費用住戶自負責任,管理委員會不負任何責任。

第十一條(公共基金及管理費支付)

公共基金及管理費應依第七條規定用途支用,各項費用除每月公用事業費用支出外,應先取得估價單,依授權審查核定額度,並於取得收據或發票後,辦理支付,經費核銷簽辦單範例如附件二。

前項支付款項授權審查核定金額如下:

一、新臺幣參仟元(含)以下,由經辦人員簽會監察委員後,由副主任委員核定。

二、新臺幣參仟元以上,壹萬元(含)以下,由經辦人員簽會監察委員後,由主任委員核定。

三、新臺幣壹萬元以上,伍拾萬元(含)以下,由管理委員會議決。

四、超過新臺幣伍拾萬元以上,須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始准核撥,如遇緊急狀況得先經管理委員會議決辦理,惟事後仍須提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追認。

對於同一事項管理費用之核支,不得以分開申請方式申請核定。

第二項公用基金及管理費之支付,如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得不受第一至二款限制。

第十二條(管理費用催繳)

管理委員會對本社區住戶逾兩期未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各項管理費用者,得先由各棟委員會代表進行訪談,掌握問題重點,並由管理委員會專函通知限期繳納。

第十三條(實施及修訂)

一、本辦法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並公布實施之。

二、本辦法之修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或得經區分所有權人之決議,授權由管理委員會修訂之。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維護本社區建築結構之安全與公共設備功能之完整,保護環境衛生與住戶之安寧,特依城品公寓大廈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督導及管理機構)

本辦法之督導機構為本規約第五條規定組成之管理委員會;執行管理機構為與本社區訂定管理服務契約之管理服務人員。

第三條(管理範圍)

本辦法之管理範圍包括本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

第四條(施工前之準備)

各辦理裝潢之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以下簡稱裝潢戶)其住宅或店舖內部之裝潢或修繕工程,應自行辦理。

裝潢戶內部裝潢或修繕工程規劃前,應確實了解本社區之建築結構、水電設施、消防及監控等系統之有關資料(可向管理委員會查詢閱覽)

第五條(施工申請)

施工單位於裝潢或修繕前,應將裝潢公司名稱、負責人、現場監工、施工人員名冊、施工期限、全部施工圖樣(含水電變更部分)、裝潢施工承諾書等文件送交本社區管理服務人員,經管理委員會發給「裝潢施工核准通知書」(如附件一)並由管理服務人員辦妥初次進場施工登記後,始得准許施工單位人員、材料及機具進入本社區施工。

第六條(施工承諾書)

裝潢戶與施工單位應共同簽具「裝潢修繕施工承諾書」(如附件二),承諾施工單位在施工期間內,確實遵守本社區公寓大廈規約及管理辦法等規定。

第七條(裝潢修繕保證金)

施工單位在施工期間內,應善加保護本社區所有公共設施與鄰戶之財產設備。使用電梯時應於電梯廂內加裝保護膜,並張貼施工公告,對其裝潢或修繕工程所產生之廢棄物並應確實清除。

為確保施工單位遵守本社區公寓大廈規約及管理辦法等規定,裝潢戶應向管理委員會繳交裝潢修繕保證金,每戶新臺幣伍萬元整(現金或即期支票)。

第八條(佩掛證件)

施工單位人員每日需憑身分證明文件至大門警衛室辦理登以換領通行證,並需佩掛於胸前以資識別。

第九條(材料及機具之查驗)

施工單位人員所攜帶之裝潢或修繕材料及機具進入本社區前,需經警衛室值勤人員查驗無影響公共安全之虞後,始予放行。

第十條(禁止事項)

一、裝潢或修繕材料及機具需使用電梯搬運時,需依本社區電梯使用辦法之規定,大型物品之搬運需由安全梯進出,不得使用電梯。

二、施工單位人員不得在施工現場大聲喧嘩、大聲播放音響或有其他惡性破壞本社區公共安寧之情事。

三、施工單位人員不得在施工現場賭博、酗酒、鬥毆或有隨地棄置煙蒂、吐檳榔汁或便溺等行為。

四、施工單位人員不得隨意進入非屬其承包工程施作範圍外之區域。

五、施工單位不得在本社區隨意貼廣告。

六、施工單位不得於本社區四周外牆裝設或懸掛可外視之招牌、標幟或有礙整體美觀之設施。

七、裝潢或修繕材料應採用耐火、防火材料,不得使用塑膠或易燃之化學建材,以保本社區安全。

八、裝潢或修繕時不得將消防系統為全部或一部之遮蔽及阻塞。

九、裝潢或修繕工程不得有與本社區建築結構體系及各項公共安全設備牴觸之情事。

第十一條(施工時間)

每日進行裝潢或修繕工程之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一律不得施工。施工期自裝潢或修繕核准通知書上所載日期起最多為期參個月,超過參個月,則管委會得收取每日參佰元的延遲金,並得自保證金扣除.

裝潢或修繕工程所進行之牆壁、水泥柱及地面水泥之打鑿作業。應於上班時間內為之,以免影響本社區居民之休息及安寧。

第十二條(損害賠償責任)

一、因進行裝潢或修繕工程而損及供水之排水管,致日後漏水而污漬其樓下之天花板或其他之設備時,裝潢戶與施工單位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與本社區無涉。

二、因進行裝潢或修繕工程而損及供水之排水管、電力設備或其他公共設施時,應即通知管理服務人員作緊急處置,不應立即予以修護。對本社區所受損害,裝潢戶與施工單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裝潢修繕保證金之扣抵)

裝潢戶與施工單位因施工行為,對本社區或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應負損害連帶賠償責任者,得由裝潢修繕保證金中扣除其損害賠償費用;裝潢修繕保證金不足扣抵時,裝潢戶與施工單位仍應另負責賠償上述不足部分。

第十四條(機具、材料及廢棄物之清除)

施工單位於施工期間所有之機具、材料及裝潢修繕發棄物,須集中置放於裝潢戶官,不得堆置於本社區公共空間、地下停車場或本社區四周。

施工單位於每日下班前,須將裝潢修繕發棄物以袋裝密封運出本社區,逾期由本社區派員清理,其費用由裝潢修繕保證金中扣抵之。

第十五條(施工責任)

施工單位應注重其所屬工作人員之工安安全,並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相關法令辦理所屬工作人員之勞工保險等事宜。如因施工發生任何安全或意外事故,施工單位應負全責,概與本社區無涉。

施工單位應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投保工程意外險、第三人責任險及其他保險。如因施工而影響第三人生命、財產之安全,裝潢戶與施工單位應負損害連帶賠償責任,概與本社區無涉。

第十六條(裝潢修繕保證金之領回)

裝潢修繕工程完竣後,裝潢戶經本社區管理委員會認定全部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填具裝潢修繕保證金發還申請單(如附件三),領回其裝潢保證金:

一、未損壞本社區公共設施及公共設備者。

二、未損壞鄰戶或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之財物或建築設施者。

三、雖有上述之損壞情事,惟已修復並經驗收合格者。

四、無堆置裝潢修繕廢棄物、剩餘建材及大型機具者。

第十七條(實施及修訂)

一、本辦法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並公布實施之。

二、本辦法之修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或得經區分所有權人之決議,授權由管理委員會修訂之。

臺北縣新莊市垃圾費隨袋徵收宣導計畫時間表

          宣導期程:約99年8月下旬起
          推動期程:99年11月01日
          稽查期程:99年11月01

*物業管理及物業管理公司相關資訊整理摘要
依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社區管理委員會一年必須改選一次,再加上保全、物業管理公司時常更換其派駐社區的服務人員,社區大樓管理因此常無法上軌道。更糟糕的是社區管理委員會普遍以低價做為評選物業管理公司的最大考量,常常聘雇到不合格、不合法的物業管理公司而不自知。

有幾項聘雇合法保全及物業管理公司應該注意的基本事項,特別提出供社區管理委員會作為聘雇物業管理公司及保全公司的參考,本文偏重討論合法部分,本討論區內尚有諸多物業管理公司及社區財務管理的討論請自行參考。

一、目前大樓管理業者服務型態
公寓大廈管理公司與保全公司為能配合政府「管理維護」與「保全」分業的要求,也就是說公寓大廈管理公司負責行政事務、庶務方面,而保全公司則負責於警衛的派駐、系統的安裝等項。因此,目前市場供需上產生了以下各種型態公司:
(一)雙牌公司-在同一負責人名下兼有「公寓大廈管理」與「保全」公司執照。
(二)合夥公司-1公寓大廈管理公司入股保全公司或保全公司入股公寓大廈管理公司享用公司資源

                             (非同一負責人)。
                           2數個公寓大廈管理公司合資組成保全公司。
(三)合作公司-保全公司得標後轉聘公寓大廈管理公司或公寓大廈管理公司得標後轉聘保全公司。
(四)違規營業公司-既非公寓大廈管理公司也非保全公司,名稱多半為「xx管理公司」、

     「xx管理顧問公司」、「xx企業管理顧問公司」。
(五)地下公司-完全沒有「公寓大廈管理」與「保全」公司執照,全以低價、低品質、採打帶跑方式

       接案場,名為公司其實不是。
(六)社區自聘-完全由社區管理委員會自己聘雇總幹事、會計及保全警衛。

二、合法業者應符合之資格
(一)公寓大廈管理公司應具備之證照
     1.公司執照─經濟部核發
     2.營利事業登記證─縣市政府核發
     3.許可證─內政部營建署核發:可由營建署網站查詢
     4.公會會員證─縣市公寓大廈管理公會核發之正式合法會員公司會員證
(二)保全公司應具備之證照
     1.特許函─內政部警政署核發
     2.公司執照─經濟部核發
     3.營利事業登記證─縣市政府核發
     4.公會會員證─縣市保全公會核發之正式合法會員公司會員證
     5.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證─行政院勞委會核發
(三)為表示公司一切依法行事且營運正常,要求各公司提出稅捐處的完稅證明。

三、社區管理委員會招標、聘雇管理公司應注意事項
(一)基本條件
      (1)取得政府核發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保全公司之執照。
      (2)依法加入所在地公會之會員。
      (3)依法開立發票,提供近二季稅捐機關營業稅申報書。
      (4)員工依規定投保勞健保、意外險、忠誠險。
(二)輔助條件
      (1)建議參觀公司實際參觀了解,管理公司內部社區管理是否有系統及制度化建立社區管理資料、

           財務作業暨各項管理工作。
      (2)抽樣參觀該公司目前進駐的社區,了解實際服務 之狀況。
      (3)了解該公司緊急狀況處理能力,公司是否有人員處理社區突發狀況。
(三)簽約注意事項
      (1)出示簽約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2)明確訂定各項社區安全、財務收繳、設備維護、清潔工作之每日、週、 月工作流程及

           執行報告方式。本討論區內有諸多社區財務管理的討論請自行參考。
      (3)簽訂違約處理規定,且內容須明確及數字化。
      (4)管理公司中途解約規定之程序及辦法。
      (5)注意相關除外責任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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