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加強本社區地下停車場之管理,以維持停車場之秩序,維護車位所有權人之權益,特依城品公寓大廈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督導及管理機構)
本辦法之督導機構為本規約第五條規定組成之管理委員會;執行管理機構為與本社區訂定管理服務契約之管理服務人員。
第三條(管理範圍)
本辦法之管理範圍為本公寓大廈設置於地下一、二樓之停車場。(本辦法亦適用於大型重機車)
第四條(車位管理)
一、本停車場一律憑證停車,區分所有權人每一車位限發一張停車證及一個遙控器,以管制進出。區分所有權人不得私自影印停車證或拷貝遙控器使用或將停車證或遙控器借予他人使用。
二、區分所有權人領取遙控器應付押金新臺幣壹仟元整,於遷出本社區或轉讓所有權時,應填具遙控器押金發還申請單(如附件一),向管理委員會申辦押金退還。
三、停車證遺失或遙控器損壞時,區分所有權人應書立切結書(如附件二),分別向管理委員會辦理停車證換證或遙控器價購事宜。
四、訪客有臨時停車之需要者,僅限於該受訪之區分所有權人車位未停放車輛時始得進入停車;於該區分所有權人之車輛進入時,該訪客之車輛應立即駛出,不得停放其他車位。違反本項規定者,管理服務人員得令其立即駛離本停車場。
五、區分所有權人應按月繳納汽車停車位管理費每月新臺幣伍佰元整。
六、汽車停車位管理費授權由管理委員會每年斟酌實際情況之需要,經重新檢討後,公告調整之。
第五條(車位轉讓)
區分所有權人如將車位出售或出租,應即通知管理委員會,並憑所有權狀或租賃契約影本及原發停車證向管委員換領新證,以便納入管理。
第六條(使用守則)
一、車輛駕駛人應將停車證貼於車前玻璃之左下方,憑以通行。
二、車輛駕駛人應按規定之車位停放,不得佔據他人車位。
三、停車時應將車頭朝向車道以求整齊,並防範倒車時因視線不佳而發生事故。
四、車輛進出應依照紅綠燈及行進動線指示方向行駛,嚴禁逆向行駛。
五、本停車場不得有私自安或堆置物品等變更停車使用之行為。
六、停車場內不得儲放汽油、保養油料及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管理服務人員如發現情形可疑時,得徵得主任委員之同意,出具查核單(如附件三),對車內及行李廂實施檢查。
七、本停車場除車主、司機及管理服務人員外,嚴禁他人於停車場內逗留;兒童不得單獨進入,如為駕駛人之眷屬,應由駕駛人引導出入,以免發生危險。
八、車輛遇有故障致引擎起火時,應迅速通知管理服務人員處理,並立即通知其他車輛駛離,以免遭受波及。
九、車輛於停車場拋錨時,應先推離通道,以免妨礙交通。凡進入本停車場修理之人員,應由車主陪同,先依會客手續向管理服務人員辦理登記,並於工作完成後立即離去。
十、裝卸貨物之車輛進入車道時,應注意限高、限重標誌,並應儘快完成裝卸作業後即駛離現場,如有損及地下停車場配線管路或其它設施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十一、車內之垃圾及煙蒂,應置放於垃圾桶內,不得隨意丟棄,以維環境清潔。
十二、機車一律禁止進入本停車場內停放。(大型重機例外)
十三、本停車場內車道及地面層出入口,禁止任何擦拭清洗車輛之行為,以維停車場之整潔與行車安全。
第七條(罰則)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私自影印停車證或拷貝遙控器使用或將停車證或遙控器借予他人使用者,得禁止停車一個月或處新台幣三千元罰鍰,並得沒收影印之停車證及拷貝之遙控器。
二、違反本辦法擅自闖入停車者,由本社區管理服務人員以來路不明車輛加鎖處理。
三、若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五款規定,於本停車場內私自安裝或堆置物品者,管理服務人員得逕予清除,並得禁止停車七日或處一千五佰元罰鍰。惟緊急避難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損害賠償)
車輛駕駛人如有毀損本停車場之公共設施或設備或屬於私人之財物者,應對本社區或該私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條(停權)
凡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逾期未繳管理費者,管理委員會得停止其車輛進入本停車場停放之權利,俟其繳清管理費後,始得恢復其停車之權利。
第十條(實施及修訂)
一、本辦法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並公布實施之。
二、本辦法之修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或得經區分所有權人之決議,授權由管理委員會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