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延长本社区电梯之使用寿命,常保电梯在正常堪用状态下运作,以维护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及住户生命之安全,特依城品公寓大厦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导及管理机构)

本办法之督导机构为本规约第五条规定组成之管理委员会;执行管理机构为与本社区订定管理服务契约之管理服务人员。

第三条(管理范围)

本办法之管理范围为本公寓大厦设置之公用电梯。

第四条(电梯使用原则)

一、使用电梯应善加爱护,保持电梯厢内之清洁,不得有涂割或破坏之行为。

二、使用电梯不得超载,运送大型、超高、超长或超重之货品应由安全梯往返,以免电梯因超载而发生故障。

三、3尺×6尺以上规格之合板或类似货品,不得使用电梯运送。

四、选择楼层应轻按楼层显示板,不得用力敲打按钮。

五、电梯行驶中不得强行开门或将身体靠在门上,以策安全。

六、乘坐电梯应保持安静,不可在电梯厢内跳跃。

七、六岁以下之儿童、行动困难之老年人或身心障碍者,请尽可能有人陪同,避免单独乘坐电梯。

八、本公寓大厦停电或发生火警时,请由安全梯进出,切勿使用电梯,以维护生命安全。

九、电梯行驶中突然停电时,乘客应保持冷静,勿惊徨失措,并立即以电梯厢内之对讲机与警卫室值勤人员取得联系,报告详细状况,并静待警卫人员救援处理(以通知电梯维修公司派员开启电梯为主,以策安全)。

第五条(装载大型家俱、货物)

使用电梯装载大型家俱、货物或有使用手推车之情形者,应向本社区管理服务人员报备(申报单如附件一),经同意后并应事觉装设保护板,保护板由本社区提供。

第六条(损害赔偿)

凡因不当装载货物或违反第四条规定致电梯损坏者,行为人及其雇用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条(强制驱离)

为确实维护本办法订定之目的,凡社区区分所有权人、住户或电梯乘客,发现有人违反本办法之规定者,均有权立即劝阻之;若经制止不听者,得立即请求警卫人员到场强制驱离。

第八条(实施及修订)

一、本办法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后生效,并公布实施之。

二、本办法之修订,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后生效,或得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授权由管理委员会修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