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本社区地下停车场之管理,以维持停车场之秩序,维护车位所有权人之权益,特依城品公寓大厦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导及管理机构)

本办法之督导机构为本规约第五条规定组成之管理委员会;执行管理机构为与本社区订定管理服务契约之管理服务人员。

第三条(管理范围)

本办法之管理范围为本公寓大厦设置于地下一、二楼之停车场。(本办法亦适用于大型重机车)

第四条(车位管理)

一、本停车场一律凭证停车,区分所有权人每一车位限发一张停车证及一个遥控器,以管制进出。区分所有权人不得私自影印停车证或拷贝遥控器使用或将停车证或遥控器借予他人使用。

二、区分所有权人领取遥控器应付押金新台币壹仟元整,于迁出本社区或转让所有权时,应填具遥控器押金发还申请单(如附件一),向管理委员会申办押金退还。

三、停车证遗失或遥控器损坏时,区分所有权人应书立切结书(如附件二),分别向管理委员会办理停车证换证或遥控器价购事宜。

四、访客有临时停车之需要者,仅限于该受访之区分所有权人车位未停放车辆时始得进入停车;于该区分所有权人之车辆进入时,该访客之车辆应立即驶出,不得停放其他车位。违反本项规定者,管理服务人员得令其立即驶离本停车场。

五、区分所有权人应按月缴纳汽车停车位管理费每月新台币伍佰元整。

六、汽车停车位管理费授权由管理委员会每年斟酌实际情况之需要,经重新检讨后,公告调整之。

第五条(车位转让)

区分所有权人如将车位出售或出租,应即通知管理委员会,并凭所有权状或租赁契约影本及原发停车证向管委员换领新证,以便纳入管理。

第六条(使用守则)

一、车辆驾驶人应将停车证贴于车前玻璃之左下方,凭以通行。

二、车辆驾驶人应按规定之车位停放,不得占据他人车位。

三、停车时应将车头朝向车道以求整齐,并防范倒车时因视线不佳而发生事故。

四、车辆进出应依照红绿灯及行进动线指示方向行驶,严禁逆向行驶。

五、本停车场不得有私自安或堆置物品等变更停车使用之行为。

六、停车场内不得储放汽油、保养油料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管理服务人员如发现情形可疑时,得征得主任委员之同意,出具查核单(如附件三),对车内及行李厢实施检查。

七、本停车场除车主、司机及管理服务人员外,严禁他人于停车场内逗留;儿童不得单独进入,如为驾驶人之眷属,应由驾驶人引导出入,以免发生危险。

八、车辆遇有故障致引擎起火时,应迅速通知管理服务人员处理,并立即通知其他车辆驶离,以免遭受波及。

九、车辆于停车场抛锚时,应先推离通道,以免妨碍交通。凡进入本停车场修理之人员,应由车主陪同,先依会客手续向管理服务人员办理登记,并于工作完成后立即离去。

十、装卸货物之车辆进入车道时,应注意限高、限重标志,并应尽快完成装卸作业后即驶离现场,如有损及地下停车场配线管路或其它设施者,应负损害赔偿之责任。

十一、车内之垃圾及烟蒂,应置放于垃圾桶内,不得随意丢弃,以维环境清洁。

十二、机车一律禁止进入本停车场内停放。(大型重机例外)

十三、本停车场内车道及地面层出入口,禁止任何擦拭清洗车辆之行为,以维停车场之整洁与行车安全。

第七条(罚则)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私自影印停车证或拷贝遥控器使用或将停车证或遥控器借予他人使用者,得禁止停车一个月或处新台币三千元罚锾,并得没收影印之停车证及拷贝之遥控器。

二、违反本办法擅自闯入停车者,由本社区管理服务人员以来路不明车辆加锁处理。

三、若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于本停车场内私自安装或堆置物品者,管理服务人员得迳予清除,并得禁止停车七日或处一千五佰元罚锾。惟紧急避难者,不在此限。

第八条(损害赔偿)

车辆驾驶人如有毁损本停车场之公共设施或设备或属于私人之财物者,应对本社区或该私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条(停权)

凡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逾期未缴管理费者,管理委员会得停止其车辆进入本停车场停放之权利,俟其缴清管理费后,始得恢复其停车之权利。

第十条(实施及修订)

一、本办法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后生效,并公布实施之。

二、本办法之修订,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后生效,或得经区分所有权人之决议,授权由管理委员会修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