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本社区之门禁安全管理,保障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及住户生命、财产之安全,特依城品公寓大厦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导及管理机构)

本办法之督导构为依本规约第五条规定组成之管理委员会;执行管理机构为与本社区订定管理服务契约之管理服务人员。

第三条(管理范围)

本办法之管理范围包括本社区之大门出入口、地下停车场、公共设施及公共区域。

第四条(社区门禁)

一、大门出入口应随时关闭,区分所有权人及住户应以刷卡或依管理委员会决议之方式进出,老人、身心障碍者或两手携物者,得由管理服务人员代为开启。

二、因特殊情形需要长时间开启使用者,应于事前通知管理服务人员,俾配合办理门禁管制。

第五条(住户确认)

一、本社区之区分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迁入时,应按本规约第十七条第五款第一目之规定,提出房屋所有权状及房屋租赁契约书(新迁入住户申请单如附件一),并向管理服务人员办理迁入手续后,始得迁入。

二、本社区之区分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迁出时,应先知会管理委员会(迁出提报单如附件二),确定清偿其所有管理费或公共基金后始得迁出。

三、新进安全警卫人员因对本社区住户较为生疏或因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不常往来本社区,致安全警卫人员不能确认是否为本社区之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时,安全警卫人员得要求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出示证明文件。

第六条(访客处理程序)

一、访客来访时,必须提出身分证明文件,向大门出入口警卫室值勤人员办理登记,俟查明受访者允许接见后,始得换发通行证进入本社区。

二、访客离去时,应将通行证缴回大门出入口警卫室,方得离去。若将通行证遗失,除应与受访之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同具保证切结书(如附件三)外,并应赔偿每张通行证新台币伍佰元整,方得离去。

三、访客未带身分证明文件时,经受访之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之同意,由受访者亲自至大门出入口警卫室带领,并由受访者提出身分证明文件换发通行证后,始得进入本社区;其离去时若未缴还通行证,受访者应负责追回通行证或依前项方式办理。

四、若邀宴之来宾过多或其身分特殊不便换证登记者,得由邀宴之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于事前向管理服务人员提出名单申请(报备名册格式如附件四),经查证属实者方得进入。

第七条(管理守则)

一、安全警卫值勤人员应随时保持高度警觉,监控大门出入口人员或车辆进出状况,以目视或管制中心(中控室)中央监视系统监看各处、各点,乃至管理范围之全面动态。

二、安全警卫值勤人员对可疑之访客应追踨并记录其车号、年龄、衣着及相貌特征。

三、安全警卫人员应于最短时间内认识本社区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以便于执行门禁安全管理勤务。

四、安全警卫人员值勤时应服仪整齐,穿着制服,并依规定佩挂装备,以达吓阻之效果。

五、安全警卫人员应严禁推销、劝募、化缘、传教、贩卖等闲杂人等进出本社区,以免侵扰住户之安宁,并防歹徒冒充混入。

六、安全警卫人员应严禁易爆、易燃、违禁、危险性化学物品等物品携入本社区,必要时得对物品之进出实施全面检查。

七、安全警卫人员对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搬家或大型物品之运出应详加查证,需凭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出示之“物品携出放行单”放行,否则得扣留调查之。

第八条(实施及修订)

一、本办法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后生效,并公布实施之。

二、本办法之修订,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后生效,或得经区分所有权人之决议,授权由管理委员会修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