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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整

分類: 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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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延長本社區電梯之使用壽命,常保電梯在正常堪用狀態下運作,以維護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生命之安全,特依城品公寓大廈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督導及管理機構)

本辦法之督導機構為本規約第五條規定組成之管理委員會;執行管理機構為與本社區訂定管理服務契約之管理服務人員。

第三條(管理範圍)

本辦法之管理範圍為本公寓大廈設置之公用電梯。

第四條(電梯使用原則)

一、使用電梯應善加愛護,保持電梯廂內之清潔,不得有塗割或破壞之行為。

二、使用電梯不得超載,運送大型、超高、超長或超重之貨品應由安全梯往返,以免電梯因超載而發生故障。

三、3尺×6尺以上規格之合板或類似貨品,不得使用電梯運送。

四、選擇樓層應輕按樓層顯示板,不得用力敲打按鈕。

五、電梯行駛中不得強行開門或將身體靠在門上,以策安全。

六、乘坐電梯應保持安靜,不可在電梯廂內跳躍。

七、六歲以下之兒童、行動困難之老年人或身心障礙者,請儘可能有人陪同,避免單獨乘坐電梯。

八、本公寓大廈停電或發生火警時,請由安全梯進出,切勿使用電梯,以維護生命安全。

九、電梯行駛中突然停電時,乘客應保持冷靜,勿驚徨失措,並立即以電梯廂內之對講機與警衛室值勤人員取得聯繫,報告詳細狀況,並靜待警衛人員救援處理(以通知電梯維修公司派員開啟電梯為主,以策安全)。

第五條(裝載大型傢俱、貨物)

使用電梯裝載大型傢俱、貨物或有使用手推車之情形者,應向本社區管理服務人員報備(申報單如附件一),經同意後並應事覺裝設保護板,保護板由本社區提供。

第六條(損害賠償)

凡因不當裝載貨物或違反第四條規定致電梯損壞者,行為人及其僱用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條(強制驅離)

為確實維護本辦法訂定之目的,凡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或電梯乘客,發現有人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均有權立即勸阻之;若經制止不聽者,得立即請求警衛人員到場強制驅離。

第八條(實施及修訂)

一、本辦法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並公佈實施之。

二、本辦法之修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或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授權由管理委員會修訂之。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加強本社區之門禁安全管理,保障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生命、財產之安全,特依城品公寓大廈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督導及管理機構)

本辦法之督導構為依本規約第五條規定組成之管理委員會;執行管理機構為與本社區訂定管理服務契約之管理服務人員。

第三條(管理範圍)

本辦法之管理範圍包括本社區之大門出入口、地下停車場、公共設施及公共區域。

第四條(社區門禁)

一、大門出入口應隨時關閉,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應以刷卡或依管理委員會決議之方式進出,老人、身心障礙者或兩手攜物者,得由管理服務人員代為開啟。

二、因特殊情形需要長時間開啟使用者,應於事前通知管理服務人員,俾配合辦理門禁管制。

第五條(住戶確認)

一、本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遷入時,應按本規約第十七條第五款第一目之規定,提出房屋所有權狀及房屋租賃契約書(新遷入住戶申請單如附件一),並向管理服務人員辦理遷入手續後,始得遷入。

二、本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遷出時,應先知會管理委員會(遷出提報單如附件二),確定清償其所有管理費或公共基金後始得遷出。

三、新進安全警衛人員因對本社區住戶較為生疏或因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不常往來本社區,致安全警衛人員不能確認是否為本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時,安全警衛人員得要求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出示證明文件。

第六條(訪客處理程序)

一、訪客來訪時,必須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向大門出入口警衛室值勤人員辦理登記,俟查明受訪者允許接見後,始得換發通行證進入本社區。

二、訪客離去時,應將通行證繳回大門出入口警衛室,方得離去。若將通行證遺失,除應與受訪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同具保證切結書(如附件三)外,並應賠償每張通行證新台幣伍佰元整,方得離去。

三、訪客未帶身分證明文件時,經受訪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同意,由受訪者親自至大門出入口警衛室帶領,並由受訪者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換發通行證後,始得進入本社區;其離去時若未繳還通行證,受訪者應負責追回通行證或依前項方式辦理。

四、若邀宴之來賓過多或其身分特殊不便換證登記者,得由邀宴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於事前向管理服務人員提出名單申請(報備名冊格式如附件四),經查證屬實者方得進入。

第七條(管理守則)

一、安全警衛值勤人員應隨時保持高度警覺,監控大門出入口人員或車輛進出狀況,以目視或管制中心(中控室)中央監視系統監看各處、各點,乃至管理範圍之全面動態。

二、安全警衛值勤人員對可疑之訪客應追踨並記錄其車號、年齡、衣著及相貌特徵。

三、安全警衛人員應於最短時間內認識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以便於執行門禁安全管理勤務。

四、安全警衛人員值勤時應服儀整齊,穿著制服,並依規定佩掛裝備,以達嚇阻之效果。

五、安全警衛人員應嚴禁推銷、勸募、化緣、傳教、販賣等閒雜人等進出本社區,以免侵擾住戶之安寧,並防歹徒冒充混入。

六、安全警衛人員應嚴禁易爆、易燃、違禁、危險性化學物品等物品攜入本社區,必要時得對物品之進出實施全面檢查。

七、安全警衛人員對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搬家或大型物品之運出應詳加查證,需憑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出示之「物品攜出放行單」放行,否則得扣留調查之。

第八條(實施及修訂)

一、本辦法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並公布實施之。

二、本辦法之修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或得經區分所有權人之決議,授權由管理委員會修訂之。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加強連繫本社區住戶之情誼,增進身心健康,凝聚社區意識,強化社區機能,特依城品公寓大廈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社員之資格)

凡居住於本社區之住戶,得為社團之社員。

第三條(成立要件)

召募社員十名以上,並符合本章程第一條規定之宗旨者,得在本社區內成立社團。

成立社團,應將社團成立計畫書,連同社員名冊向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報備(報備單格式如附件一)。

第四條(社團成立計畫書)

社團成立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成立宗旨。

二、社團組織及職掌。

三、經費來源及運用方式。

四、活動計畫(詳述)。

五、創社社員名冊。

第五條(社長)

社團應推舉社長一人,負責綜理社務,並對外代表社團。

第六條(社團經費)

社團得依其成立宗旨及推展會務之需要,向社員酌收會員費,並得接受非社員之自由捐獻。

第七條(經費補助)

舉辦或協辦本社區全社區性質之活動者,得向本社區管理委員會申請專款補助。

第八條(活動場地)

社團需使用本社區之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者,得於事前向本社區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申請單格式如附件二)。

第九條(場地整理)

社團活動辦理結束後,社員應負責將活動場地整理清潔。

第十條(實施及修訂)

一、本辦法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並公布實施之。

二、本辦法之修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或得經區分所有權人之決議,授權由管理委員會修訂之。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加強本社區地下停車場之管理,以維持停車場之秩序,維護車位所有權人之權益,特依城品公寓大廈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督導及管理機構)

本辦法之督導機構為本規約第五條規定組成之管理委員會;執行管理機構為與本社區訂定管理服務契約之管理服務人員。

第三條(管理範圍)

本辦法之管理範圍為本公寓大廈設置於地下一、二樓之停車場。(本辦法亦適用於大型重機車)

第四條(車位管理)

一、本停車場一律憑證停車,區分所有權人每一車位限發一張停車證及一個遙控器,以管制進出。區分所有權人不得私自影印停車證或拷貝遙控器使用或將停車證或遙控器借予他人使用。

二、區分所有權人領取遙控器應付押金新臺幣壹仟元整,於遷出本社區或轉讓所有權時,應填具遙控器押金發還申請單(如附件一),向管理委員會申辦押金退還。

三、停車證遺失或遙控器損壞時,區分所有權人應書立切結書(如附件二),分別向管理委員會辦理停車證換證或遙控器價購事宜。

四、訪客有臨時停車之需要者,僅限於該受訪之區分所有權人車位未停放車輛時始得進入停車;於該區分所有權人之車輛進入時,該訪客之車輛應立即駛出,不得停放其他車位。違反本項規定者,管理服務人員得令其立即駛離本停車場。

五、區分所有權人應按月繳納汽車停車位管理費每月新臺幣伍佰元整。

六、汽車停車位管理費授權由管理委員會每年斟酌實際情況之需要,經重新檢討後,公告調整之。

第五條(車位轉讓)

區分所有權人如將車位出售或出租,應即通知管理委員會,並憑所有權狀或租賃契約影本及原發停車證向管委員換領新證,以便納入管理。

第六條(使用守則)

一、車輛駕駛人應將停車證貼於車前玻璃之左下方,憑以通行。

二、車輛駕駛人應按規定之車位停放,不得佔據他人車位。

三、停車時應將車頭朝向車道以求整齊,並防範倒車時因視線不佳而發生事故。

四、車輛進出應依照紅綠燈及行進動線指示方向行駛,嚴禁逆向行駛。

五、本停車場不得有私自安或堆置物品等變更停車使用之行為。

六、停車場內不得儲放汽油、保養油料及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管理服務人員如發現情形可疑時,得徵得主任委員之同意,出具查核單(如附件三),對車內及行李廂實施檢查。

七、本停車場除車主、司機及管理服務人員外,嚴禁他人於停車場內逗留;兒童不得單獨進入,如為駕駛人之眷屬,應由駕駛人引導出入,以免發生危險。

八、車輛遇有故障致引擎起火時,應迅速通知管理服務人員處理,並立即通知其他車輛駛離,以免遭受波及。

九、車輛於停車場拋錨時,應先推離通道,以免妨礙交通。凡進入本停車場修理之人員,應由車主陪同,先依會客手續向管理服務人員辦理登記,並於工作完成後立即離去。

十、裝卸貨物之車輛進入車道時,應注意限高、限重標誌,並應儘快完成裝卸作業後即駛離現場,如有損及地下停車場配線管路或其它設施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十一、車內之垃圾及煙蒂,應置放於垃圾桶內,不得隨意丟棄,以維環境清潔。

十二、機車一律禁止進入本停車場內停放。(大型重機例外)

十三、本停車場內車道及地面層出入口,禁止任何擦拭清洗車輛之行為,以維停車場之整潔與行車安全。

第七條(罰則)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私自影印停車證或拷貝遙控器使用或將停車證或遙控器借予他人使用者,得禁止停車一個月或處新台幣三千元罰鍰,並得沒收影印之停車證及拷貝之遙控器。

二、違反本辦法擅自闖入停車者,由本社區管理服務人員以來路不明車輛加鎖處理。

三、若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五款規定,於本停車場內私自安裝或堆置物品者,管理服務人員得逕予清除,並得禁止停車七日或處一千五佰元罰鍰。惟緊急避難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損害賠償)

車輛駕駛人如有毀損本停車場之公共設施或設備或屬於私人之財物者,應對本社區或該私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條(停權)

凡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逾期未繳管理費者,管理委員會得停止其車輛進入本停車場停放之權利,俟其繳清管理費後,始得恢復其停車之權利。

第十條(實施及修訂)

一、本辦法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並公布實施之。

二、本辦法之修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或得經區分所有權人之決議,授權由管理委員會修訂之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健全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出租或出售房屋之秩序,維護本社區整體美觀及安全,特依城品公寓大廈規約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督導及管理機構)

    本辦法之督導機構為依本規約第五條規定組成之管理委員會;執行管理機構為與本社區訂定管理服務契約之管理服務人員。

第三條        (管理範圍)

本辦法之管理範圍包括本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公共設施及公共區域。

第四條        (申請張貼房屋出租或出售廣告)

區分所有權人因出租或出售房屋需張貼廣告者,應先向本社區管理服務人員提出申請(申請單格式如附件一),經管理委員會核准並於廣告物蓋上管理委員會之章後,始得張貼。

第五條(張貼房屋出租或出售廣告之處所)

    經管理委員會核准張貼之廣告物,應統一張貼於本社區設置之公佈欄內,不得隨意張貼於本公寓大廈內外(含區分所有權人私有房屋之可外見部分),以維護本社區整體美觀與形象。

第六條(張貼房屋出租或出售廣告之期間)

    經管理委員會核准張貼之廣告物,其張貼期間以一個月為限,期滿得向管理委員會申請展延;展延張貼之期限為一個月,並以展延一次為限。

第七條(逕行拆除)

    張貼房屋出租或出售廣告,未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方式辦法或已逾核准張貼期間者,本社區管理服務人員得逕行拆除之。

第八條(房屋仲介業者代辦租售)

    為配合社區門禁管制作業,區分所有權人如委託房屋仲介業者代辦出租或出售業務者,應向本社區管理服務人員報備(申報單格式如附件二),挨完成登記房屋仲介業者相關資料作業後,始准房屋仲介業者之業務人員進出本社區。

    房屋仲介業者之業務人員,應憑區分所有權人之委託書進入本社區。於本社區內不得任意散發廣告,且不得擅自拜訪未委託業務之本社區住戶。

   

    前二項規定,於區分所有權人另行委託其他房屋仲介業者代辦出租或出售業務者,亦適用之。

    房屋仲介業者之業務人員,未遵守第二項規定者,得取消該業務人員進入本社區之資格。

第九條(出租人之義務)

 

    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應本於誠信原則及善良風俗,不得將房屋出租予經營不正常行業之業者。

   

    如經發現前項情形,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應即終止契約,並負責促請該業者遷離本社區,以維護本社區之善良風氣。

第十條(新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之遷入)

   

    新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遷入本社區時,應向本社區管理服務人員提出其買賣契約書、所有權狀或租賃契約書影本,並依門禁安全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遷入手續。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即行遷入者,本社區管理服務人員得請其補辦遷入手續。

 第十一條(房屋售出或承租人遷出)

    區分所有權人委託房屋仲介業者代辦出租或出售業務,其已完成交易者,應向本社區管理服務人員報備,俾解除房屋仲介業者進出本社區之資格。

房屋租賃契約期滿不再續約時,區分所有權人應即通知本社區管理服務人員,俾解除該承租人進出本社區之資格。

前二項申報單格式如附件三。

第十二條(實施及修訂)

 

一、本辦法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並公佈實施之。

本辦法之修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或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授權由管理委員會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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