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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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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延长本社区电梯之使用寿命,常保电梯在正常堪用状态下运作,以维护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及住户生命之安全,特依城品公寓大厦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导及管理机构)

本办法之督导机构为本规约第五条规定组成之管理委员会;执行管理机构为与本社区订定管理服务契约之管理服务人员。

第三条(管理范围)

本办法之管理范围为本公寓大厦设置之公用电梯。

第四条(电梯使用原则)

一、使用电梯应善加爱护,保持电梯厢内之清洁,不得有涂割或破坏之行为。

二、使用电梯不得超载,运送大型、超高、超长或超重之货品应由安全梯往返,以免电梯因超载而发生故障。

三、3尺×6尺以上规格之合板或类似货品,不得使用电梯运送。

四、选择楼层应轻按楼层显示板,不得用力敲打按钮。

五、电梯行驶中不得强行开门或将身体靠在门上,以策安全。

六、乘坐电梯应保持安静,不可在电梯厢内跳跃。

七、六岁以下之儿童、行动困难之老年人或身心障碍者,请尽可能有人陪同,避免单独乘坐电梯。

八、本公寓大厦停电或发生火警时,请由安全梯进出,切勿使用电梯,以维护生命安全。

九、电梯行驶中突然停电时,乘客应保持冷静,勿惊徨失措,并立即以电梯厢内之对讲机与警卫室值勤人员取得联系,报告详细状况,并静待警卫人员救援处理(以通知电梯维修公司派员开启电梯为主,以策安全)。

第五条(装载大型家俱、货物)

使用电梯装载大型家俱、货物或有使用手推车之情形者,应向本社区管理服务人员报备(申报单如附件一),经同意后并应事觉装设保护板,保护板由本社区提供。

第六条(损害赔偿)

凡因不当装载货物或违反第四条规定致电梯损坏者,行为人及其雇用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条(强制驱离)

为确实维护本办法订定之目的,凡社区区分所有权人、住户或电梯乘客,发现有人违反本办法之规定者,均有权立即劝阻之;若经制止不听者,得立即请求警卫人员到场强制驱离。

第八条(实施及修订)

一、本办法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后生效,并公布实施之。

二、本办法之修订,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后生效,或得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授权由管理委员会修订之。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本社区之门禁安全管理,保障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及住户生命、财产之安全,特依城品公寓大厦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导及管理机构)

本办法之督导构为依本规约第五条规定组成之管理委员会;执行管理机构为与本社区订定管理服务契约之管理服务人员。

第三条(管理范围)

本办法之管理范围包括本社区之大门出入口、地下停车场、公共设施及公共区域。

第四条(社区门禁)

一、大门出入口应随时关闭,区分所有权人及住户应以刷卡或依管理委员会决议之方式进出,老人、身心障碍者或两手携物者,得由管理服务人员代为开启。

二、因特殊情形需要长时间开启使用者,应于事前通知管理服务人员,俾配合办理门禁管制。

第五条(住户确认)

一、本社区之区分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迁入时,应按本规约第十七条第五款第一目之规定,提出房屋所有权状及房屋租赁契约书(新迁入住户申请单如附件一),并向管理服务人员办理迁入手续后,始得迁入。

二、本社区之区分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迁出时,应先知会管理委员会(迁出提报单如附件二),确定清偿其所有管理费或公共基金后始得迁出。

三、新进安全警卫人员因对本社区住户较为生疏或因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不常往来本社区,致安全警卫人员不能确认是否为本社区之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时,安全警卫人员得要求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出示证明文件。

第六条(访客处理程序)

一、访客来访时,必须提出身分证明文件,向大门出入口警卫室值勤人员办理登记,俟查明受访者允许接见后,始得换发通行证进入本社区。

二、访客离去时,应将通行证缴回大门出入口警卫室,方得离去。若将通行证遗失,除应与受访之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同具保证切结书(如附件三)外,并应赔偿每张通行证新台币伍佰元整,方得离去。

三、访客未带身分证明文件时,经受访之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之同意,由受访者亲自至大门出入口警卫室带领,并由受访者提出身分证明文件换发通行证后,始得进入本社区;其离去时若未缴还通行证,受访者应负责追回通行证或依前项方式办理。

四、若邀宴之来宾过多或其身分特殊不便换证登记者,得由邀宴之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于事前向管理服务人员提出名单申请(报备名册格式如附件四),经查证属实者方得进入。

第七条(管理守则)

一、安全警卫值勤人员应随时保持高度警觉,监控大门出入口人员或车辆进出状况,以目视或管制中心(中控室)中央监视系统监看各处、各点,乃至管理范围之全面动态。

二、安全警卫值勤人员对可疑之访客应追踨并记录其车号、年龄、衣着及相貌特征。

三、安全警卫人员应于最短时间内认识本社区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以便于执行门禁安全管理勤务。

四、安全警卫人员值勤时应服仪整齐,穿着制服,并依规定佩挂装备,以达吓阻之效果。

五、安全警卫人员应严禁推销、劝募、化缘、传教、贩卖等闲杂人等进出本社区,以免侵扰住户之安宁,并防歹徒冒充混入。

六、安全警卫人员应严禁易爆、易燃、违禁、危险性化学物品等物品携入本社区,必要时得对物品之进出实施全面检查。

七、安全警卫人员对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搬家或大型物品之运出应详加查证,需凭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出示之“物品携出放行单”放行,否则得扣留调查之。

第八条(实施及修订)

一、本办法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后生效,并公布实施之。

二、本办法之修订,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后生效,或得经区分所有权人之决议,授权由管理委员会修订之。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连系本社区住户之情谊,增进身心健康,凝聚社区意识,强化社区机能,特依城品公寓大厦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订定本章程。

第二条(社员之资格)

凡居住于本社区之住户,得为社团之社员。

第三条(成立要件)

召募社员十名以上,并符合本章程第一条规定之宗旨者,得在本社区内成立社团。

成立社团,应将社团成立计画书,连同社员名册向本社区管理委员会报备(报备单格式如附件一)。

第四条(社团成立计画书)

社团成立计画书之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成立宗旨。

二、社团组织及职掌。

三、经费来源及运用方式。

四、活动计画(详述)。

五、创社社员名册。

第五条(社长)

社团应推举社长一人,负责综理社务,并对外代表社团。

第六条(社团经费)

社团得依其成立宗旨及推展会务之需要,向社员酌收会员费,并得接受非社员之自由捐献。

第七条(经费补助)

举办或协办本社区全社区性质之活动者,得向本社区管理委员会申请专款补助。

第八条(活动场地)

社团需使用本社区之公共设施及公用设备者,得于事前向本社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核准(申请单格式如附件二)。

第九条(场地整理)

社团活动办理结束后,社员应负责将活动场地整理清洁。

第十条(实施及修订)

一、本办法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后生效,并公布实施之。

二、本办法之修订,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后生效,或得经区分所有权人之决议,授权由管理委员会修订之。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本社区地下停车场之管理,以维持停车场之秩序,维护车位所有权人之权益,特依城品公寓大厦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导及管理机构)

本办法之督导机构为本规约第五条规定组成之管理委员会;执行管理机构为与本社区订定管理服务契约之管理服务人员。

第三条(管理范围)

本办法之管理范围为本公寓大厦设置于地下一、二楼之停车场。(本办法亦适用于大型重机车)

第四条(车位管理)

一、本停车场一律凭证停车,区分所有权人每一车位限发一张停车证及一个遥控器,以管制进出。区分所有权人不得私自影印停车证或拷贝遥控器使用或将停车证或遥控器借予他人使用。

二、区分所有权人领取遥控器应付押金新台币壹仟元整,于迁出本社区或转让所有权时,应填具遥控器押金发还申请单(如附件一),向管理委员会申办押金退还。

三、停车证遗失或遥控器损坏时,区分所有权人应书立切结书(如附件二),分别向管理委员会办理停车证换证或遥控器价购事宜。

四、访客有临时停车之需要者,仅限于该受访之区分所有权人车位未停放车辆时始得进入停车;于该区分所有权人之车辆进入时,该访客之车辆应立即驶出,不得停放其他车位。违反本项规定者,管理服务人员得令其立即驶离本停车场。

五、区分所有权人应按月缴纳汽车停车位管理费每月新台币伍佰元整。

六、汽车停车位管理费授权由管理委员会每年斟酌实际情况之需要,经重新检讨后,公告调整之。

第五条(车位转让)

区分所有权人如将车位出售或出租,应即通知管理委员会,并凭所有权状或租赁契约影本及原发停车证向管委员换领新证,以便纳入管理。

第六条(使用守则)

一、车辆驾驶人应将停车证贴于车前玻璃之左下方,凭以通行。

二、车辆驾驶人应按规定之车位停放,不得占据他人车位。

三、停车时应将车头朝向车道以求整齐,并防范倒车时因视线不佳而发生事故。

四、车辆进出应依照红绿灯及行进动线指示方向行驶,严禁逆向行驶。

五、本停车场不得有私自安或堆置物品等变更停车使用之行为。

六、停车场内不得储放汽油、保养油料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管理服务人员如发现情形可疑时,得征得主任委员之同意,出具查核单(如附件三),对车内及行李厢实施检查。

七、本停车场除车主、司机及管理服务人员外,严禁他人于停车场内逗留;儿童不得单独进入,如为驾驶人之眷属,应由驾驶人引导出入,以免发生危险。

八、车辆遇有故障致引擎起火时,应迅速通知管理服务人员处理,并立即通知其他车辆驶离,以免遭受波及。

九、车辆于停车场抛锚时,应先推离通道,以免妨碍交通。凡进入本停车场修理之人员,应由车主陪同,先依会客手续向管理服务人员办理登记,并于工作完成后立即离去。

十、装卸货物之车辆进入车道时,应注意限高、限重标志,并应尽快完成装卸作业后即驶离现场,如有损及地下停车场配线管路或其它设施者,应负损害赔偿之责任。

十一、车内之垃圾及烟蒂,应置放于垃圾桶内,不得随意丢弃,以维环境清洁。

十二、机车一律禁止进入本停车场内停放。(大型重机例外)

十三、本停车场内车道及地面层出入口,禁止任何擦拭清洗车辆之行为,以维停车场之整洁与行车安全。

第七条(罚则)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私自影印停车证或拷贝遥控器使用或将停车证或遥控器借予他人使用者,得禁止停车一个月或处新台币三千元罚锾,并得没收影印之停车证及拷贝之遥控器。

二、违反本办法擅自闯入停车者,由本社区管理服务人员以来路不明车辆加锁处理。

三、若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于本停车场内私自安装或堆置物品者,管理服务人员得迳予清除,并得禁止停车七日或处一千五佰元罚锾。惟紧急避难者,不在此限。

第八条(损害赔偿)

车辆驾驶人如有毁损本停车场之公共设施或设备或属于私人之财物者,应对本社区或该私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条(停权)

凡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逾期未缴管理费者,管理委员会得停止其车辆进入本停车场停放之权利,俟其缴清管理费后,始得恢复其停车之权利。

第十条(实施及修订)

一、本办法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后生效,并公布实施之。

二、本办法之修订,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后生效,或得经区分所有权人之决议,授权由管理委员会修订之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健全本社区区分所有权人出租或出售房屋之秩序,维护本社区整体美观及安全,特依城品公寓大厦规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导及管理机构)

    本办法之督导机构为依本规约第五条规定组成之管理委员会;执行管理机构为与本社区订定管理服务契约之管理服务人员。

第三条        (管理范围)

本办法之管理范围包括本公寓大厦周围上下、外墙面、楼顶平台及不属专有部分之防空避难设备、公共设施及公共区域。

第四条        (申请张贴房屋出租或出售广告)

区分所有权人因出租或出售房屋需张贴广告者,应先向本社区管理服务人员提出申请(申请单格式如附件一),经管理委员会核准并于广告物盖上管理委员会之章后,始得张贴。

第五条(张贴房屋出租或出售广告之处所)

    经管理委员会核准张贴之广告物,应统一张贴于本社区设置之公布栏内,不得随意张贴于本公寓大厦内外(含区分所有权人私有房屋之可外见部分),以维护本社区整体美观与形象。

第六条(张贴房屋出租或出售广告之期间)

    经管理委员会核准张贴之广告物,其张贴期间以一个月为限,期满得向管理委员会申请展延;展延张贴之期限为一个月,并以展延一次为限。

第七条(迳行拆除)

    张贴房屋出租或出售广告,未依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方式办法或已逾核准张贴期间者,本社区管理服务人员得迳行拆除之。

第八条(房屋仲介业者代办租售)

    为配合社区门禁管制作业,区分所有权人如委托房屋仲介业者代办出租或出售业务者,应向本社区管理服务人员报备(申报单格式如附件二),挨完成登记房屋仲介业者相关资料作业后,始准房屋仲介业者之业务人员进出本社区。

    房屋仲介业者之业务人员,应凭区分所有权人之委托书进入本社区。于本社区内不得任意散发广告,且不得擅自拜访未委托业务之本社区住户。

   

    前二项规定,于区分所有权人另行委托其他房屋仲介业者代办出租或出售业务者,亦适用之。

    房屋仲介业者之业务人员,未遵守第二项规定者,得取消该业务人员进入本社区之资格。

第九条(出租人之义务)

 

    区分所有权人及住户应本于诚信原则及善良风俗,不得将房屋出租予经营不正常行业之业者。

   

    如经发现前项情形,区分所有权人及住户应即终止契约,并负责促请该业者迁离本社区,以维护本社区之善良风气。

第十条(新区分所有权人或承租人之迁入)

   

    新区分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迁入本社区时,应向本社区管理服务人员提出其买卖契约书、所有权状或租赁契约书影本,并依门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迁入手续。

    未依前项规定办理即行迁入者,本社区管理服务人员得请其补办迁入手续。

 第十一条(房屋售出或承租人迁出)

    区分所有权人委托房屋仲介业者代办出租或出售业务,其已完成交易者,应向本社区管理服务人员报备,俾解除房屋仲介业者进出本社区之资格。

房屋租赁契约期满不再续约时,区分所有权人应即通知本社区管理服务人员,俾解除该承租人进出本社区之资格。

前二项申报单格式如附件三。

第十二条(实施及修订)

 

一、本办法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后生效,并公布实施之。

本办法之修订,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后生效,或得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授权由管理委员会修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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