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健全本社区区分所有权人出租或出售房屋之秩序,维护本社区整体美观及安全,特依城品公寓大厦规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导及管理机构)

    本办法之督导机构为依本规约第五条规定组成之管理委员会;执行管理机构为与本社区订定管理服务契约之管理服务人员。

第三条        (管理范围)

本办法之管理范围包括本公寓大厦周围上下、外墙面、楼顶平台及不属专有部分之防空避难设备、公共设施及公共区域。

第四条        (申请张贴房屋出租或出售广告)

区分所有权人因出租或出售房屋需张贴广告者,应先向本社区管理服务人员提出申请(申请单格式如附件一),经管理委员会核准并于广告物盖上管理委员会之章后,始得张贴。

第五条(张贴房屋出租或出售广告之处所)

    经管理委员会核准张贴之广告物,应统一张贴于本社区设置之公布栏内,不得随意张贴于本公寓大厦内外(含区分所有权人私有房屋之可外见部分),以维护本社区整体美观与形象。

第六条(张贴房屋出租或出售广告之期间)

    经管理委员会核准张贴之广告物,其张贴期间以一个月为限,期满得向管理委员会申请展延;展延张贴之期限为一个月,并以展延一次为限。

第七条(迳行拆除)

    张贴房屋出租或出售广告,未依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方式办法或已逾核准张贴期间者,本社区管理服务人员得迳行拆除之。

第八条(房屋仲介业者代办租售)

    为配合社区门禁管制作业,区分所有权人如委托房屋仲介业者代办出租或出售业务者,应向本社区管理服务人员报备(申报单格式如附件二),挨完成登记房屋仲介业者相关资料作业后,始准房屋仲介业者之业务人员进出本社区。

    房屋仲介业者之业务人员,应凭区分所有权人之委托书进入本社区。于本社区内不得任意散发广告,且不得擅自拜访未委托业务之本社区住户。

   

    前二项规定,于区分所有权人另行委托其他房屋仲介业者代办出租或出售业务者,亦适用之。

    房屋仲介业者之业务人员,未遵守第二项规定者,得取消该业务人员进入本社区之资格。

第九条(出租人之义务)

 

    区分所有权人及住户应本于诚信原则及善良风俗,不得将房屋出租予经营不正常行业之业者。

   

    如经发现前项情形,区分所有权人及住户应即终止契约,并负责促请该业者迁离本社区,以维护本社区之善良风气。

第十条(新区分所有权人或承租人之迁入)

   

    新区分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迁入本社区时,应向本社区管理服务人员提出其买卖契约书、所有权状或租赁契约书影本,并依门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迁入手续。

    未依前项规定办理即行迁入者,本社区管理服务人员得请其补办迁入手续。

 第十一条(房屋售出或承租人迁出)

    区分所有权人委托房屋仲介业者代办出租或出售业务,其已完成交易者,应向本社区管理服务人员报备,俾解除房屋仲介业者进出本社区之资格。

房屋租赁契约期满不再续约时,区分所有权人应即通知本社区管理服务人员,俾解除该承租人进出本社区之资格。

前二项申报单格式如附件三。

第十二条(实施及修订)

 

一、本办法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后生效,并公布实施之。

本办法之修订,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后生效,或得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授权由管理委员会修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