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依据)

为健全本社区地公共事务管理之财务结构,特依城品公寓大厦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导及管理机构)

本办法之督导机构为本规约第五条规定组成之管理委员会;执行管理机构为与本社区订定管理服务契约之管理服务人员。

第三条(事务范围)

本办法之事务范围如下:

一、会计事务:会计收支报告、会计帐务整理、预算书编制、决算书制作提报。

二、出纳事务:管理费用收缴保管、支付及催缴。

前项事务范围除管理费用收缴保管、支付之业务外,管理委员会得以书面授权管理服务人员执行之。

三、存单(折)及印鉴之保管:本设区公共基金、管理费等公款之银行存单(折)依本规约第九条委员之权限规定由财务委员保管;银行往来印鉴设置一式二枚,一为主任委员印鉴由主任委员自行保管,另一为社区关防由财务委员保管,各项经费支用提领时前述二枚印鉴应同时钤盖,始为有效

第四条(会计收支报告)

管理委员会之财务委员应于每月十五日前负责向管理委员会呈报上月份之会计收支报表及专属存款余额纪录,并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之。

第五条(会计帐务处理)

管理委员会应设立本社区专用之帐册,并按帐务规定记录每日会计发生事项之单据、凭证、传票表册,以供制作会计收支报告。

前项单据、凭证、传票表册应妥善整理、保管,本社区之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均有权依本规约第四条之规定要求查阅。

第六条 (财务稽核)

      本社区之财务稽核依稽核实施期间,区分为定期稽核与不定期稽核分述如下:

一、  定期稽核:每月办理,会计月报编制完成后,应送会监察委员对各支出事项、凭证、帐务等查核后公告。

二、  不定期稽核:为让财务透明化,社区任何区分所有权人,于任何时间,均有权利向管委会申请查核财务状况。

前项稽核如有缺失,财务管理人员应即改善,并得视需要于管理委员会中提报,如发现违法之重大违失情事,应即依法处理。

第七条(预算书、决算书编制执行)

管理委员会自接事起算日起,每届满一年前二个月内,应编制下一年度之管理费用预算书,并于交接前编制本年度之收支决算报告书,提报区分所有权人会议承认。

第八条(公共基金及管理费)

管理委员会经管社区公共基金及管理费。

一、公共基金及管理费之用途:

(一)公共基金:作为社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准备之用。

(二)管理费:作为社区日常清洁、保安、设施维护及行政庶务费用。

二、公共基金及管理费收入来源:

(一)由管理委员会依本规约规定,分别以公用基金及管理费,向区分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收取。

(二)捐助收入:政府机关之补捐助、认同与爱护本社区发展之社会各界人士与本社区住户无条件捐助,除捐助者指定用途外,应归列入公共基金。

(三)财产租用与处分收入:本社区共用财产之租用、处分收入,应归列入公共基金。

(四)孳息收入:所有经管款项之孳息收入,依其孳息来源分别归列。

(五)其他收入:不属上列各项之收入,应归列入公共基金。

公共基金之收取及管理费之调整,授权管理委员会视实际支出或预算情形办理,经全体正式委员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员三分之二同意后公告办理。

住户之所有权或使用权移转时,已缴之公共基金与管理费一律不予退还,后续应缴交部分,应由新旧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自行协调缴交。

第九条(公共基金及管理费收缴)

管理委员会依照本规约第十条规定,向区分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收取公共基金及管理费方式如下:

一、公共基金,采不定期方式由管理委员会依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办理时,应同时决定该次收取期程,一次或分次收取完成。

二、管理费,以每月为一期,采每季(每三个月)收取一次。

三、管理费收取标准:住户及地下商场每坪50元,店面每坪25元。地下停车场汽车停车位每车位统一收费每月500元。

四、前述公共基金及管理费之收取,管理委员会应于每季(次)第一个月五日前制作公共基金或管理费专用三联式收据,于盖妥管理委员会收款专用章后,送交各区分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办理缴纳。

五、公共基金或管理费逾期缴纳,分别积欠达二期(月),管理委员会将依法催缴后,以存证信函方式函送法院处理。有关区分所有权人与使用人之责任,由渠等各该双方约定,管理委员会依本规约第十条规定,将以区分所有权人为最终追讨对象。

六、缴费期间一律请各住户自行到银行以现金缴付或以ATM自动转帐方式办理。

管理委员会之帐号银行:板信商业银行新庄分行

帐户号码:0288-131-000-2919

帐户名称:城品社区管理委员会

欠缴住户名单将于应缴当月二十日于公布栏公告。

第十条(终止公共服务)

对于未缴管理费期数达二期(含)以上之住户,授权管理委员会,开立终止公共服务通知单(如附件一),终止之公共服务范围包含:

一、终止使用公共设施之权利。

二、终止一般信件投递服务。

三、终止挂号、包裹、快递等代收服务。

四、终止门禁磁扣增补购等相关服务。

五、终止委托仲介公司进行转租、售让之行为。

若因终止公共服务而造成之任何损失,一律由未缴管理费用住户自负责任,管理委员会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公共基金及管理费支付)

公共基金及管理费应依第七条规定用途支用,各项费用除每月公用事业费用支出外,应先取得估价单,依授权审查核定额度,并于取得收据或发票后,办理支付,经费核销签办单范例如附件二。

前项支付款项授权审查核定金额如下:

一、新台币参仟元(含)以下,由经办人员签会监察委员后,由副主任委员核定。

二、新台币参仟元以上,壹万元(含)以下,由经办人员签会监察委员后,由主任委员核定。

三、新台币壹万元以上,伍拾万元(含)以下,由管理委员会议决。

四、超过新台币伍拾万元以上,须由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始准核拨,如遇紧急状况得先经管理委员会议决办理,惟事后仍须提报区分所有权人会议追认。

对于同一事项管理费用之核支,不得以分开申请方式申请核定。

第二项公用基金及管理费之支付,如经管理委员会决议,得不受第一至二款限制。

第十二条(管理费用催缴)

管理委员会对本社区住户逾两期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各项管理费用者,得先由各栋委员会代表进行访谈,掌握问题重点,并由管理委员会专函通知限期缴纳。

第十三条(实施及修订)

一、本办法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后生效,并公布实施之。

二、本办法之修订,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后生效,或得经区分所有权人之决议,授权由管理委员会修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