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维护本社区建筑结构之安全与公共设备功能之完整,保护环境卫生与住户之安宁,特依城品公寓大厦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导及管理机构)

本办法之督导机构为本规约第五条规定组成之管理委员会;执行管理机构为与本社区订定管理服务契约之管理服务人员。

第三条(管理范围)

本办法之管理范围包括本公寓大厦专有部分、共用部分、约定专用部分及约定共用部分。

第四条(施工前之准备)

各办理装潢之区分所有权人及住户(以下简称装潢户)其住宅或店舖内部之装潢或修缮工程,应自行办理。

装潢户内部装潢或修缮工程规划前,应确实了解本社区之建筑结构、水电设施、消防及监控等系统之有关资料(可向管理委员会查询阅览)

第五条(施工申请)

施工单位于装潢或修缮前,应将装潢公司名称、负责人、现场监工、施工人员名册、施工期限、全部施工图样(含水电变更部分)、装潢施工承诺书等文件送交本社区管理服务人员,经管理委员会发给“装潢施工核准通知书”(如附件一)并由管理服务人员办妥初次进场施工登记后,始得准许施工单位人员、材料及机具进入本社区施工。

第六条(施工承诺书)

装潢户与施工单位应共同签具“装潢修缮施工承诺书”(如附件二),承诺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内,确实遵守本社区公寓大厦规约及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七条(装潢修缮保证金)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内,应善加保护本社区所有公共设施与邻户之财产设备。使用电梯时应于电梯厢内加装保护膜,并张贴施工公告,对其装潢或修缮工程所产生之废弃物并应确实清除。

为确保施工单位遵守本社区公寓大厦规约及管理办法等规定,装潢户应向管理委员会缴交装潢修缮保证金,每户新台币伍万元整(现金或即期支票)。

第八条(佩挂证件)

施工单位人员每日需凭身分证明文件至大门警卫室办理登以换领通行证,并需佩挂于胸前以资识别。

第九条(材料及机具之查验)

施工单位人员所携带之装潢或修缮材料及机具进入本社区前,需经警卫室值勤人员查验无影响公共安全之虞后,始予放行。

第十条(禁止事项)

一、装潢或修缮材料及机具需使用电梯搬运时,需依本社区电梯使用办法之规定,大型物品之搬运需由安全梯进出,不得使用电梯。

二、施工单位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大声喧哗、大声播放音响或有其他恶性破坏本社区公共安宁之情事。

三、施工单位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赌博、酗酒、斗殴或有随地弃置烟蒂、吐槟榔汁或便溺等行为。

四、施工单位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非属其承包工程施作范围外之区域。

五、施工单位不得在本社区随意贴广告。

六、施工单位不得于本社区四周外墙装设或悬挂可外视之招牌、标帜或有碍整体美观之设施。

七、装潢或修缮材料应采用耐火、防火材料,不得使用塑胶或易燃之化学建材,以保本社区安全。

八、装潢或修缮时不得将消防系统为全部或一部之遮蔽及阻塞。

九、装潢或修缮工程不得有与本社区建筑结构体系及各项公共安全设备牴触之情事。

第十一条(施工时间)

每日进行装潢或修缮工程之时间为:上午八时至下午六时;例假日及国定假日一律不得施工。施工期自装潢或修缮核准通知书上所载日期起最多为期参个月,超过参个月,则管委会得收取每日参佰元的延迟金,并得自保证金扣除.

装潢或修缮工程所进行之墙壁、水泥柱及地面水泥之打凿作业。应于上班时间内为之,以免影响本社区居民之休息及安宁。

第十二条(损害赔偿责任)

一、因进行装潢或修缮工程而损及供水之排水管,致日后漏水而污渍其楼下之天花板或其他之设备时,装潢户与施工单位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与本社区无涉。

二、因进行装潢或修缮工程而损及供水之排水管、电力设备或其他公共设施时,应即通知管理服务人员作紧急处置,不应立即予以修护。对本社区所受损害,装潢户与施工单位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装潢修缮保证金之扣抵)

装潢户与施工单位因施工行为,对本社区或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应负损害连带赔偿责任者,得由装潢修缮保证金中扣除其损害赔偿费用;装潢修缮保证金不足扣抵时,装潢户与施工单位仍应另负责赔偿上述不足部分。

第十四条(机具、材料及废弃物之清除)

施工单位于施工期间所有之机具、材料及装潢修缮发弃物,须集中置放于装潢户官,不得堆置于本社区公共空间、地下停车场或本社区四周。

施工单位于每日下班前,须将装潢修缮发弃物以袋装密封运出本社区,逾期由本社区派员清理,其费用由装潢修缮保证金中扣抵之。

第十五条(施工责任)

施工单位应注重其所属工作人员之工安安全,并依劳动基准法及劳工相关法令办理所属工作人员之劳工保险等事宜。如因施工发生任何安全或意外事故,施工单位应负全责,概与本社区无涉。

施工单位应依政府有关法令规定投保工程意外险、第三人责任险及其他保险。如因施工而影响第三人生命、财产之安全,装潢户与施工单位应负损害连带赔偿责任,概与本社区无涉。

第十六条(装潢修缮保证金之领回)

装潢修缮工程完竣后,装潢户经本社区管理委员会认定全部符合下列条件者,得填具装潢修缮保证金发还申请单(如附件三),领回其装潢保证金:

一、未损坏本社区公共设施及公共设备者。

二、未损坏邻户或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及住户之财物或建筑设施者。

三、虽有上述之损坏情事,惟已修复并经验收合格者。

四、无堆置装潢修缮废弃物、剩余建材及大型机具者。

第十七条(实施及修订)

一、本办法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后生效,并公布实施之。

二、本办法之修订,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后生效,或得经区分所有权人之决议,授权由管理委员会修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