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年金法于民国96年7月20日立法院三读通过,民国96年8月8日经总统府公布,自民国9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国民年金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中央社政主管机关,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其业务委托劳工保险局办理。

国民年金之实施对象:

   ㄧ. 25岁至65岁,未参加军、公教、劳保,且未曾领取相关社会保险老年给付者。
      
二. 开办前除劳保老年给付外,未领取其他社会保险老年给付;或开办后15年内领取劳保老年给付,劳保年资未满15年,未满65岁,且未领取公教保养老给付、军保退伍给付者。
      
三. 开办时年满15岁未满65岁之农保被保险人,并自农保退保。

国民年金被保险人负担之保险费:

一般国民年金被保险人自付60%(第1年为674元=1,123元×60%),政府补助40%(第1年为449元=1,123元×40%)。

低收入户,其保费由政府全额补助。中低收入户等家庭收入较低者,只要负担30%或45%的保费。家庭总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达当年度最低生活费1.5倍,且未超过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之1倍者,自付30%(337元),政府补助70%(786元)。家庭总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达当年度最低生活费1.5倍,未达2倍,且未超过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505元),政府补助55%(618元)。

身心障碍者依障碍程度,极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碍者,由政府全额补助(1,123元);

中度身心障碍者自付30%(337元),政府补助70%(786元)。

轻度身心障碍者自付45%(505元),政府补助55%(618元)。

失业或确实缴不出保费者,可申请分期或延期缴纳。如果没钱缴纳保险费,10年内可以按邮局利息计息补缴,不影响年资计算。但超过10年,则不得请求补缴,保险年资亦无法并计。

 

国民年金之四项给付:老年年金、身心障碍年金、丧葬给付、遗族年金

 

老年年金

老年年金给付标准:年满65岁之被保险人或曾参加本保险者,得就下列A、B两种公式计算,择优请领:
           A
式=月投保金额×0.65%×保险年资+3,000
           B
式=月投保金额×1.3%×保险年资

如有下列各项情形者,仅得以B式计给:
           (1)
有欠缴保险费期间不计入保险年资情事。
           (2)
发生保险事故前1年期间,有保险费未缴纳情形。
           (3)
领取相关社会福利津贴。
           (4)
已领取相关社会保险老年给付。但开办前除劳保老年给付外,未领取其他相关社会保险老年给付者;或开办后15年内领取劳保老年给付且劳保年资未达15年,且未领取其他相关社会保险老年给付者,不在此限。

老年基本保证年金3,000元(需符合排富条款,若已具备领取老农津贴资格者,政府另发给3,000元差额金)

例:1.参加国保35年:

依A式计算:每月可领:3,000元+17,280元×0.65%×35年=6,931

依B式计算:每月可领:17,280元×1.3%×35年=7,862

→采B式发给,每月可领7,862

    2.参加国保11年:

依A式计算:每月可领:3,000元+17,280元×0.65%×11年=4,236

依B式计算:每月可领:17,280元×1.3%×11年=2,471

→若无上开不得选A式之情形;则可采A式发给,每月可领 4,236

 

身心障碍年金

身心障碍年金给付之请领条件:

1.身心障碍年金:加保期间致重度以上身心障碍,且经评估无工作能力者。

2.身心障碍基本保证年金:加保前已重度以上身心障碍且经评估无工作能力者。(需符合排富条款)

身心障碍年金给付标准:月投保金额(17,280元)×投保年资 × 1.3%(基本保障4,000元)

 

丧葬给付

丧葬给付之请领条件 :被保险人死亡。

丧葬给付之给付标准 :依月投保金额一次发给5个月丧葬给付。
                  
即月投保金额(17,280× 5 = 86,400元。)

 

遗族年金

遗属年金给付之请领条件:

被保险人死亡,或领取身心障碍或老年年金期间死亡时,配偶与子女等相关家属可请领。

        1.配偶:年满55岁且婚姻关系存续1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1)无谋生能力或(2)扶养以下之子女者:(一)未成年或(二)无谋生能力或(三)25岁以下在学且每月收入未超过其领取遗属年金时之月投保金额。
        2.
配偶:年满45岁且婚姻关系存续1年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过其领取遗属年金时之月投保金额。
        3.
子女(养子女须有收养关系6个月以上):(1)未成年或(2)无谋生能力或(3)25岁以下在学且每月收入未超过其领取遗属年金时之月投保金额。
        4.
父母及祖父母:年满55岁且每月收入未超过其领取遗属年金时之月投保金额。
        5.
孙子女(应受被保险人扶养):(1)未成年或(2)无谋生能力或(3)25岁以下在学且每月收入未超过其领取遗属年金时之月投保金额。
        6.
兄弟、姊妹(应受被保险人扶养):(1)未成年或(2)无谋生能力或(3)55岁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过其领取遗属年金时之月投保金额。

遗族年金给付标准:

    1.被保险人保障期间死亡:被保险人之保险年资合计每满1年,按其月投保金额发给1.3%之月给付金额。
       2.
领取身心障碍年金或老年年金给付期间死亡:按被保险人身心障碍年金或老年年金金额之半数发给。
       3.
依前二项规定计算之年金金额不足3,000元,按3,000元发给。
       4.
同一顺序之遗属有2人以上时,每多1人加发遗属年金给付标准25%,最多计至50%。

例:1.参加国保30年,不幸身故,遗有配偶(符合条件),每月可领6,739元。(17,280元×1.3%×30年=6,739元)
          2.
正领取国保老年年金每月6,336元时,不幸身故,遗有配偶(符合条件),每月可领3,168元。(6,336元÷2=3,168元)

 

遗族年金给付顺序: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 祖父母。  4. 孙子女。  5. 兄弟、姊妹。

前项所定当序受领遗属年金对象存在时,后顺序之遗属不得请领。当序遗属于请领后死亡或丧失请领条件时,亦同。

遗属年金给付何时应停止发给?

   1.配偶再婚。

      2.扶养子女之未满55岁配偶,于其子女不符合请领条件时。

      3.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姊妹,于不符合请领条件时。

      4.入狱服刑、因案羁押或拘禁。

      5.失踪 

 

劳保年金业已三读通过,于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其内容攸关大众权益,碍于篇幅无法详尽介绍,容日后再行讨论。

作者: 翁X懋